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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95085177H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 第十二點
  1.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25號令訂定

    第十二點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申借案件後,應依規定儘速審核。審核結果准予貸放者,應通知借款人儘速辦理貸款手續。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借款人之貸款用途為農業設備資本支出者,應檢具相關憑證(統一發票、營利事業收據或進口完稅證明)。
    一、第一項為確保貸款效益及貸款審核時效,明定貸款經辦機構應於受理後儘速審核。
    二、明定資金撥付方式及資本支出須檢具相關憑證之規定。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