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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95085177H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 第十三點
  1.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095085177H號號令修正第10之1點、第13點、第16點規定,並自109年11月1日生效

    第十三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一、考量我國漁業發展種類多元,包括沿近海漁船、遠洋漁船、娛樂漁船經營及加工、運銷等,經營資金循環期程多樣化,為減輕養殖漁業以外之漁業經營者營運及還款壓力,及配合產業實務需求,爰刪除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但書規定,將週轉金本金寬緩期限統一延長為二年。
    二、第二項未修正。
  2.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4100L號令修正第10之1點、第13點規定,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

    第十三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但養殖漁業以外之漁業經營週轉金,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第一款第二目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協助農(漁)業者於遭受農業天然災害後儘速復耕復建,並減輕其營運及還款壓力,爰修正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農、林、牧業及養殖漁業週轉金之本金寬緩期限,由一年延長為二年,並酌作文字修正;另但書規定之養殖漁業以外之漁業經營,指漁撈、水產加工或運銷等。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3.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021P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5年3月22日生效

    第十三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 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 週轉金: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定之最長期限。
    一、為符合實務需求,參酌其他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規定,修正第一項本貸款償還方式。
    二、第二項未修正。
  4.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25號令訂定

    第十三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本金自寬緩期限期滿後每半年為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
    (二)利息每半年繳付一次為原則。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定之最長期限。
    本貸款償還方式。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