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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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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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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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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095085177H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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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 第十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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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095085177H號號令修正第10之1點、第13點、第16點規定,並自109年1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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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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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4100L號令修正第10之1點、第13點規定,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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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但養殖漁業以外之漁業經營週轉金,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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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021P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5年3月2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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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 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 週轉金: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定之最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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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25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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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本金自寬緩期限期滿後每半年為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
(二)利息每半年繳付一次為原則。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定之最長期限。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