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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95085177H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 第十六點
  1.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095085177H號號令修正第10之1點、第13點、第16點規定,並自109年11月1日生效

    第十六點

    本貸款資金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並應用於農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計畫書上所指定之用途。但屬資本支出,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第一次動用,並依工程進度於一年內動用完畢。
    借款人確有困難,致工程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者,得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延長資本支出貸款之動用期限,最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前項申請,經評估確有必要者,應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變更動用期限。
    為落實資金管控機制並考量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共同適用規定應有一致性原則,且為使用語一致、明確,爰酌作文字修正,並將現行但書規定移列新增為第二項,另增訂第三項規定,俾利全國農業金庫控管額度。
  2.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25號令訂定

    第十六點

    貸款資金應於貸款核准後三個月內動用,並應用於農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計畫書上所指定之用途。但借款人確有困難,得於期限屆滿前載明理由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延期動用貸款資金,每次延長動用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延長動用次數以二次為限。
    為落實資金管控機制,明定資金撥付期限。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