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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95085177H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 第十七點
  1.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25號令訂定

    第十七點

    貸款用途應由貸款經辦機構依下列方式查核與輔導:
    (一)經辦機構應辦理貸款用途查驗工作,並於貸放後三個月內完成查驗報告並作成紀錄。
    (二)借款人未依貸款用途運用者,應由經辦機構督促限期改正,否則視為違約,收回其貸款本息。
    (三)經辦機構於必要時,得會同相關單位辦理農場經營技術指導與資金運用輔導。
    明定本貸款存續期間之追蹤管考。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