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規查詢系統 農業金融法規
查詢系統

分享至

改善財務貸款要點【105年3月22日廢止】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55084018B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改善財務貸款要點【105年3月22日廢止】 第四點
  1.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73號令修正

    第四點

    本貸款之用途為全數用於償還借款人既有貸款本息。
    前項所稱既有貸款,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已貸放案件,年息為百分之五點五以上,且其原用途為農(漁)業產銷或生活必須,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以統一農(漁)貸科目貸放。
    (二)以一般放款科目貸放,其用途為農(漁)業產銷用,且核貸時借款人具會員資格。
    本貸款免辦理貸款用途之查驗工作。
    一、配合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之訂定,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由第三點第二款及第三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第二項移列第三項。
  2.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15080488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第四點

    本貸款之用途為全數用於償還既有貸款本息。
    本貸款免辦理貸款用途之查驗工作。
    農業發展基金項下各貸款辦理貸款用途之查驗工作,旨在確保借款人貸款資金確依各該貸款規定用途及其經營計畫運用,本貸款係為減輕農(漁)民在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及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之既有貸款本息,俾利改善農(漁)民財務狀況,爰規定貸款資金須直接沖轉借款人既有貸款本息。考量本貸款資金流向明確,爰增訂第二項規定,免除本貸款之查驗工作。
  3.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修正

    第四點

    本貸款之用途為全數用於償還既有貸款本息。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字第0985080355號
    發文日期:
    98年07月16日
    函令摘要:
    釋示改善財務貸款要點所指「既有貸款」
  2.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05080269號
    發文日期:
    100年07月18日
    函令摘要:
    「改善財務貸款」不得用以償還本、息已逾清償期之「既有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