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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財務貸款要點【105年3月22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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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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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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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055084018B號
-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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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改善財務貸款要點【105年3月22日廢止】 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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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73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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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
本貸款之用途為全數用於償還借款人既有貸款本息。
前項所稱既有貸款,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已貸放案件,年息為百分之五點五以上,且其原用途為農(漁)業產銷或生活必須,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以統一農(漁)貸科目貸放。
(二)以一般放款科目貸放,其用途為農(漁)業產銷用,且核貸時借款人具會員資格。
本貸款免辦理貸款用途之查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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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15080488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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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
本貸款之用途為全數用於償還既有貸款本息。
本貸款免辦理貸款用途之查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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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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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
本貸款之用途為全數用於償還既有貸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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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字第0985080355號
- 發文日期:
- 98年07月16日
- 函令摘要:
- 釋示改善財務貸款要點所指「既有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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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005080269號
- 發文日期:
- 100年07月18日
- 函令摘要:
- 「改善財務貸款」不得用以償還本、息已逾清償期之「既有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