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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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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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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 法規分類: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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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華總一義字第10600005871號
-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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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法 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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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2年7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34520號令公布;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0930080138號令核定93年1月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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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信用部及其分部,應各置主任一人;主任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信用部主任,由總幹事就具備前項資格條件人選提報理事會同意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聘任;其解任時,亦同。
前項聘任及解任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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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輔字第0935014141號
- 發文日期:
- 93年08月04日
- 函令摘要:
- 信用部主任代理總幹事職務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