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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 發文機關:
    總統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法律
  •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0600005871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法 第二十九條
  1. 中華民國92年7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34520號令公布;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0930080138號令核定93年1月30日施行

    第二十九條

    信用部及其分部,應各置主任一人;主任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信用部主任,由總幹事就具備前項資格條件人選提報理事會同意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聘任;其解任時,亦同。
    前項聘任及解任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0935014141號
    發文日期:
    93年08月04日
    函令摘要:
    信用部主任代理總幹事職務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