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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014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09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 第四點
  1.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15085014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生效

    第四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及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飼養經農業部公告之家畜(不包括馬)或家禽之農民,養乳牛之農民另須檢附收乳證明。
    (二)畜牧污染防治類:
    1.畜牧場(戶):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
    2.禽畜糞堆肥場: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或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中者。
    (三)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
    1.登記有案之畜牧類(肉品)合作社。
    2.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者。
    3.屠宰場登記程序申辦中,且已取得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者。
    (四)畜牧友善生產系統類:符合農業部所定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蛋雞飼養方式、豬隻友善飼養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豬隻飼養方式或牛乳友善生產系統定義與指南之乳牛飼養方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
    2.未達農業部公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飼養規模,已取得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之農民。
    (五)提升蛋品生產經營類:登記有案之蛋品生產運銷合作社。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或第四款第一目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下列各款資料:
    (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影本,其中設施種類欄中所載應為畜牧設施,且設施細目名稱欄中應載有擬申貸之主要畜牧設施或污染防治設備。
    (二)擬申貸主要畜牧設施或污染防治設備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中者,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下列各款資料:
    (一)擬申貸堆肥場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土地核准作堆肥場使用文件。
    (二)擬申貸堆肥場房建築物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第一項第一款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及第四款第一目符合農業部所定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蛋雞飼養方式之借款人應參加家禽禽流感保險,依下列期限補正保險單副本及保險費收據,並應連續投保至貸款清償日止:
    (一)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者: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
    (二)申辦畜牧場登記中者: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
    (三)前二款對象保險單屆期續保者:前期保險單保險期間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業部:
    (一)第一項各款借款人為申辦畜牧場登記證書、屠宰場登記證書或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中者,應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各該登記證書或許可證,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符合貸款資格。但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經農業部核准展延之期限逾撥貸後二年者,應於核准展延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補正屠宰場登記證書。
    (二)未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期限內補正者,自撥貸日起視為違約;未依前項第三款期限內補正者,自前期保險單保險期間屆滿次日起視為違約。
    申請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畜禽舍,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者,須為第一項第一款借款人,且應先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畜禽舍得附屬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前項借款人,應於核准貸款利率之日起二年內補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屆期未補正者,其貸款利率應調整為其他類貸款利率,貸款經辦機構已溢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業部。
    一、 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酌修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四項、第五項及第七項文字。
    二、 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六項未修正。
  2.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115085078A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11年10月1日生效

    第四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及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飼養經農委會公告之家畜(不包括馬)或家禽之農民,養乳牛之農民另須檢附收乳證明。
    (二)畜牧污染防治類:
    1.畜牧場(戶):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
    2.禽畜糞堆肥場: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或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中者。
    (三)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
    1.登記有案之畜牧類(肉品)合作社。
    2.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者。
    3.屠宰場登記程序申辦中,且已取得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者。
    (四)畜牧友善生產系統類:符合農委會所定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蛋雞飼養方式、豬隻友善飼養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豬隻飼養方式或牛乳友善生產系統定義與指南之乳牛飼養方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
    2.未達農委會公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飼養規模,已取得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之農民。
    (五)提升蛋品生產經營類:登記有案之蛋品生產運銷合作社。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或第四款第一目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下列各款資料:
    (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影本,其中設施種類欄中所載應為畜牧設施,且設施細目名稱欄中應載有擬申貸之主要畜牧設施或污染防治設備。
    (二)擬申貸主要畜牧設施或污染防治設備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中者,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下列各款資料:
    (一)擬申貸堆肥場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土地核准作堆肥場使用文件。
    (二)擬申貸堆肥場房建築物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第一項第一款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及第四款第一目符合農委會所定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蛋雞飼養方式之借款人應參加家禽禽流感保險,依下列期限補正保險單副本及保險費收據,並應連續投保至貸款清償日止:
    (一)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者: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
    (二)申辦畜牧場登記中者: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
    (三)前二款對象保險單屆期續保者:前期保險單保險期間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
    (一)第一項各款借款人為申辦畜牧場登記證書、屠宰場登記證書或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中者,應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各該登記證書或許可證,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符合貸款資格。但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經農委會核准展延之期限逾撥貸後二年者,應於核准展延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補正屠宰場登記證書。
    (二)未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期限內補正者,自撥貸日起視為違約;未依前項第三款期限內補正者,自前期保險單保險期間屆滿次日起視為違約。
    申請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畜禽舍,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者,須為第一項第一款借款人,且應先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畜禽舍得附屬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前項借款人,應於核准貸款利率之日起二年內補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屆期未補正者,其貸款利率應調整為其他類貸款利率,貸款經辦機構已溢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
    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配合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之合作社法,刪除合作社種類之規定,凡依該法成立之合作組織,不論名稱為何,均為該法所稱之合作社,爰將第三款第一目「合作社場」修正為「合作社」。
    (二)配合第三點第六款貸款名稱之修正,將第四款名稱修正為「畜牧友善生產系統類」,並增訂符合農委會所定豬隻友善飼養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豬隻飼養方式或牛乳友善生產系統定義與指南之乳牛飼養方式為該類貸款對象。
    (三)配合第三點第七款增訂「提升蛋品生產經營類」貸款類別,增訂第五款,明定該類貸款對象為登記有案之蛋品生產運銷合作社。
    二、配合第一項第四款修正擴大「畜牧友善生產系統類」之貸款對象,包括飼養蛋雞、豬隻及乳牛者,爰修正第四項,明定符合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蛋雞飼養方式之借款人,應參加家禽禽流感保險。
    三、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項至第七項未修正。
  3.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字第1095085177C號令修正第4點,並自109年11月1日生效

    第四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及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飼養經農委會公告之家畜(不包括馬)或家禽之農民,養乳牛之農民另須檢附收乳證明。
    (二)畜牧污染防治類:
    1.畜牧場(戶):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
    2.禽畜糞堆肥場: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或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中者。
    (三)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
    1.登記有案之畜牧類(肉品)合作社場。
    2.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者。
    3.屠宰場登記程序申辦中,且已取得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者。
    (四)雞蛋友善生產系統類:符合農委會所定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蛋雞飼養方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
    2.未達農委會公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飼養規模,已取得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之農民。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或第四款第一目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下列各款資料:
    (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影本,其中設施種類欄中所載應為畜牧設施,且設施細目名稱欄中應載有擬申貸之主要畜牧設施或污染防治設備。
    (二)擬申貸主要畜牧設施或污染防治設備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中者,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下列各款資料:
    (一)擬申貸堆肥場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土地核准作堆肥場使用文件。
    (二)擬申貸堆肥場房建築物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第一項第一款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及第四款第一目之借款人應參加家禽禽流感保險,依下列期限補正保險單副本及保險費收據,並應連續投保至貸款清償日止:
    (一)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者: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
    (二)申辦畜牧場登記中者: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
    (三)前二款對象保險單屆期續保者:前期保險單保險期間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
    (一)第一項各款借款人為申辦畜牧場登記證書、屠宰場登記證書或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中者,應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各該登記證書或許可證,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符合貸款資格。但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經農委會核准展延之期限逾撥貸後二年者,應於核准展延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補正屠宰場登記證書。
    (二)未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期限內補正者,自撥貸日起視為違約;未依前項第三款期限內補正者,自前期保險單保險期間屆滿次日起視為違約。
    申請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畜禽舍,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者,須為第一項第一款借款人,且應先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畜禽舍得附屬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前項借款人,應於核准貸款利率之日起二年內補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屆期未補正者,其貸款利率應調整為其他類貸款利率,貸款經辦機構已溢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
    一、第一項至第五項未修正。
    二、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畜禽舍,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以下簡稱綠能設施貸款案),得申請適用較低之貸款利率,考量雞蛋友善生產系統類貸款利率已調降零點二五個百分點,調降後之利率與前開綠能設施貸款案之利率相同,爰修正第六項,適用前開綠能設施貸款案之對象,刪除第一項第四款屬雞蛋友善生產系統類之借款人。惟雞蛋友善生產系統類之借款人擬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仍應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畜禽舍得附屬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以確保該綠能設施合法使用。
    三、第七項酌作文字修正。
  4.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5D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8年11月25日生效

    第四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及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飼養經農委會公告之家畜(不包括馬)或家禽之農民,養乳牛之農民另須檢附收乳證明。
    (二)畜牧污染防治類:
    1.畜牧場(戶):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
    2.禽畜糞堆肥場: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或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中者。
    (三)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
    1.登記有案之畜牧類(肉品)合作社場。
    2.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者。
    3.屠宰場登記程序申辦中,且已取得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者。
    (四)雞蛋友善生產系統類:符合農委會所定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蛋雞飼養方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
    2.未達農委會公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飼養規模,已取得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之農民。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或第四款第一目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下列各款資料:
    (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影本,其中設施種類欄中所載應為畜牧設施,且設施細目名稱欄中應載有擬申貸之主要畜牧設施或污染防治設備。
    (二)擬申貸主要畜牧設施或污染防治設備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中者,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下列各款資料:
    (一)擬申貸堆肥場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土地核准作堆肥場使用文件。
    (二)擬申貸堆肥場房建築物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第一項第一款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及第四款第一目之借款人應參加家禽禽流感保險,依下列期限補正保險單副本及保險費收據,並應連續投保至貸款清償日止:
    (一)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者: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
    (二)申辦畜牧場登記中者: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
    (三)前二款對象保險單屆期續保者:前期保險單保險期間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
    (一)第一項各款借款人為申辦畜牧場登記證書、屠宰場登記證書或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中者,應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各該登記證書或許可證,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符合貸款資格。但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經農委會核准展延之期限逾撥貸後二年者,應於核准展延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補正屠宰場登記證書。
    (二)未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期限內補正者,自撥貸日起視為違約;未依前項第三款期限內補正者,自前期保險單保險期間屆滿次日起視為違約。
    申請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畜禽舍,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者,須為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借款人,且應先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畜禽舍得附屬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前項借款人,應於核准貸款利率之日起二年內補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符合前項貸款用途,其貸款利率應調整為其他類貸款利率,貸款經辦機構已溢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為維護國內生物安全及穩定家禽飼養業者收入,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略以,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增訂第一項第一款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及第四款第一目之借款人,應參加家禽禽流感保險,補正投保文件,並連續投保至貸款清償日止,爰增訂第四項規定;另調整項次。
    三、現行第四項遞移為第五項,並修正如下:
    (一)現行第四項,係規範第一項借款人屆期未補正證明文件之處理方式,應收回其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並繳還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該筆貸款資金需求,貸款經辦機構得另以其一般放款支應,或亦得要求借款人自行清償;為使用語一致、明確,且貸款經辦機構以一般放款核貸係屬其自主範疇,爰參酌其他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體例,酌作文字修正。經收回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借款人該筆貸款資金需求,貸款經辦機構仍得另以其一般放款支應。
    (二)為確保貸款效益,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略以,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增訂第一項第一款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及第四款第一目之借款人,未依第四項規定期限補正保險單據者,視為違約,應收回其貸款,並繳還自撥貸日起或前期保險單保險期間屆滿次日起至收回貸款日止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爰增訂第二款規定。
    四、為推動農業綠能政策,鼓勵畜禽業者之畜禽舍屋頂設置綠能設施,現行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三條附表一第三點規定本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畜禽舍,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適用較低之貸款利率,爰增訂第六項,明定得申請適用該貸款利率之對象;另得附屬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應為借款人名義。
    五、為確保貸款效益,爰增訂第七項,明定第六項借款人,應於核准貸款利率之日起二年內補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得為借款人或他人名義),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符合該貸款用途,其貸款利率應調整為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三條附表一第三點本貸款之其他類貸款利率,且因借款人適用不同之貸款利率,致貸款經辦機構已溢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
  5.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75084075C號令修正第4點,並自107年4月16日生效

    第四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及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飼養經農委會公告之家畜(不包括馬)或家禽之農民,養乳牛之農民另須檢附收乳證明。
    (二)畜牧污染防治類:
    1.畜牧場(戶):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
    2.禽畜糞堆肥場: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或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中者。
    (三)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
    1.登記有案之畜牧類(肉品)合作社場。
    2.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者。
    3.屠宰場登記程序申辦中,且已取得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者。
    (四)雞蛋友善生產系統類:符合農委會所定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蛋雞飼養方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
    2.未達農委會公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飼養規模,已取得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之農民。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或第四款第一目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下列各款資料:
    (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影本,其中設施種類欄中所載應為畜牧設施,且設施細目名稱欄中應載有擬申貸之主要畜牧設施或污染防治設備。
    (二)擬申貸主要畜牧設施或污染防治設備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中者,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下列各款資料:
    (一)擬申貸堆肥場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土地核准作堆肥場使用文件。
    (二)擬申貸堆肥場房建築物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第一項各款借款人為申辦畜牧場登記證書、屠宰場登記證書或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中者,應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各該證明文件,屆期未能補正者,視為違約,該筆貸款轉為貸款經辦機構之一般放款,不予利息差額補貼。但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經農委會核准展延之期限逾撥貸後二年者,應於核准展延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補正屠宰場登記證書。
    一、現行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禽畜糞堆肥場之經營主體為農民、農會或合作社場,已無法涵蓋所有已取得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或申辦中者,另為免未來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管理要點仍有可能調整,而本貸款又應連動修正,爰將前揭要點規範之業者均納入貸款對象,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配合第一項修正,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四、現行第四項規定借款人為申辦屠宰場登記證書中者,應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前開證書,惟畜牧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屠宰場設立申請人應於取得同意設立文件之次日起二年內完成興建,但情形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期者,不在此限。考量現行貸款並無得延長補正屠宰場登記證書期限之規定,為利明確並符實務需求,爰參酌前揭施行細則所定屠宰場登記證書申辦流程,增訂第四項但書規定。
  6.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16號令修正

    第四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及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飼養經農委會公告之家畜(不包括馬)或家禽之農民,養乳牛之農民另須檢附收乳證明。
    (二)畜牧污染防治類:
    1.畜牧場(戶):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
    2.禽畜糞堆肥場: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或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中之農民、農會或合作社場。
    (三)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
    1.登記有案之畜牧類(肉品)合作社場。
    2.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者。
    3.屠宰場登記程序申辦中,且已取得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者。
    (四)雞蛋友善生產系統類:符合農委會所定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蛋雞飼養方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
    2.未達農委會公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飼養規模,已取得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之農民。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或第四款第一目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下列各款資料:
    (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影本,其中設施種類欄中所載應為畜牧設施,且設施細目名稱欄中應載有擬申貸之主要畜牧設施或污染防治設備。
    (二)擬申貸主要畜牧設施或污染防治設備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中之農民、農會或合作社場,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下列各款資料:
    (一)擬申貸堆肥場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土地核准作堆肥場使用文件。
    (二)擬申貸堆肥場房建築物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第一項各款借款人為申辦畜牧場登記證書、屠宰場登記證書或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中者,應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各該證明文件,屆期未能補正者,視為違約,該筆貸款轉為貸款經辦機構之一般放款,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一、配合第三點修正規定,增訂第一項第四款明定雞蛋友善生產系統類之貸款對象。
    二、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農牧字第一○三○○四二○七二號函送相關政府單位、學術機構、產業團體及業者參用,以於生產過程兼顧動物福利及實務要求。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7.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81號令修正

    第四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及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飼養經農委會公告之家畜(不包括馬)或家禽之農民,養乳牛之農民另須檢附收乳證明。
    (二)畜牧污染防治類:
    1.畜牧場(戶):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
    2.禽畜糞堆肥場: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或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中之農民、農會或合作社場。
    (三)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
    1.登記有案之畜牧類(肉品)合作社場。
    2.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者。
    3.屠宰場登記程序申辦中,且已取得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者。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第一目所稱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下列各款資料:
    (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影本,其中設施種類欄中所載應為畜牧設施,且設施細目名稱欄中應載有擬申貸之主要畜牧設施或污染防治設備。
    (二)擬申貸主要畜牧設施或污染防治設備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所稱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中之農民、農會或合作社場,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下列各款資料:
    (一)擬申貸堆肥場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土地核准作堆肥場使用文件。
    (二)擬申貸堆肥場房建築物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第一項各款借款人為申辦畜牧場登記證書、屠宰場登記證書或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中者,應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各該證明文件,屆期未能補正者,視為違約,該筆貸款轉為貸款經辦機構之一般放款,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ㄧ、配合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之訂定,酌作文字修正。
    二、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及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中之農民、農會或合作社場,鑑於尚未取得登記證書者,未開始營運,應無週轉金之需求,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其僅得申請資本支出貸款。
    三、第四項明定借款人尚未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屠宰場登記證書或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者,應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各該證書及未補正之效果。
    四、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紓困類貸款申請期限已屆至,爰刪除第七款規定。
  8.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95080584號令修正第4點、第5點及第17點規定

    第四點

    本貸款各類對象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之養牛(肉牛、乳牛)、養羊(肉羊、乳羊)、養鹿及養兔農民,另乳牛農需收乳證明。
    (二)提升養豬經營類: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之養豬農民。
    (三)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之養禽(含雞、鴨、鵝、火雞及鴕鳥)農民。
    (四)前開各款申辦畜牧場登記中者:
    1.所在地縣(市)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影本,其中設施種類欄中所載應為畜牧設施,且設施細目名稱欄中應載有擬申貸之主要畜牧設施。
    2.已申請前述擬申貸主要畜牧設施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畜牧污染防治貸款:
    1.畜牧場(戶):
    (1)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之畜牧場。
    (2)為申辦畜牧場登記所須設置畜牧污染防治設施,且已取得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申請畜牧場登記之相關同意文件者。
    2. 禽畜糞堆肥場:
    (1)取得農委會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之禽畜糞堆肥場。
    (2)為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所須設置堆肥醱酵及相關設備,且已取得所在地縣(市)政府核發申請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之相關同意文件之堆肥場經營主體。
    (六)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
    1.登記有案畜牧類(肉品)合作社場。
    2.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者。
    3.申辦屠宰場登記中者:取得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核發之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者。
    (七)經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認定受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影響之家禽飼養 、屠宰(加工)、運輸、販售及外銷業者。
    因應畜牧產業需求,支應業者取得畜舍相關建築物使用執照前即有興建畜牧設施資金之需求,將第四款第二目申貸文件修正為「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
  9.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75080456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溯自97年12月20日生效

    第四點

    本貸款各類對象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之養牛(肉牛、乳牛)、養羊(肉羊、乳羊)、養鹿及養兔農民,另乳牛農需收乳證明。
    (二)提昇養豬經營類: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之養豬農民。
    (三)提昇家禽產業經營類: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之養禽(含雞、鴨、鵝、火雞及鴕鳥)農民。
    (四)前開各款申辦畜牧場登記中者:
    1.所在地縣(市)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影本,其中設施種類欄中所載應為畜牧設施,且設施細目名稱欄中應載有擬申貸之主要畜牧設施。
    2.已申請前述擬申貸主要畜牧設施之建築物使用或相關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畜牧污染防治貸款:
    1.畜牧場(戶):
    (1)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之畜牧場。
    (2)為申辦畜牧場登記所須設置畜牧污染防治設施,且已取得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申請畜牧場登記之相關同意文件者。
    2.禽畜糞堆肥場:
    (1)取得農委會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之禽畜糞堆肥場。
    (2)為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所須設置堆肥醱酵及相關設備,且已取得所在地縣(市)政府核發申請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之相關同意文件之堆肥場經營主體。
    (六)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
    1.登記有案畜牧類(肉品)合作社場。
    2.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者。
    3.申辦屠宰場登記中者:取得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核發之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者。
    (七)經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認定受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影響之家禽飼養、屠宰(加工)、運輸、販售及外銷業者。
  10.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80244號令修正

    第四點

    本貸款各類對象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之養牛(肉牛、乳牛)、養羊(肉羊、乳羊)、養鹿及養兔農民,另乳牛農需收乳證明。
    (二)提升養豬經營類: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之養豬農民。
    (三)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之養禽(含雞、鴨、鵝、火雞及鴕鳥)農民。
    (四)前開各款申辦畜牧場登記中者:
    1. 所在地縣(市)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影本,其中設施種類欄中所載應為畜牧設施,且設施細目名稱欄中應載有擬申貸之主要畜牧設施。
    2. 已申請前述擬申貸主要畜牧設施之建築物使用或相關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畜牧污染防治貸款:
    1. 畜牧場(戶):
    (1)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之畜牧場。
    (2)為申辦畜牧場登記所須設置畜牧污染防治設施,且已取得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申請畜牧場登記之相關同意文件者。
    2. 禽畜糞堆肥場:
    (1)取得農委會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之禽畜糞堆肥場。
    (2)為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所須設置堆肥醱酵及相關設備,且已取得所在地縣(市)政府核發申請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之相關同意文件之堆肥場經營主體。
    (六)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
    1. 登記有案畜牧類(肉品)合作社場。
    2. 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者。
    3. 申辦屠宰場登記中者:取得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核發之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者。
  11.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訂定

    第四點

    本貸款各類對象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之養牛(肉牛、乳牛)、養羊(肉羊、乳羊)、養鹿及養兔農民,另乳牛農需收乳證明。
    (二)提昇養豬經營類: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之養豬農民。
    (三)提昇家禽產業經營類: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之養禽(含雞、鴨、鵝、火雞及鴕鳥)農民。
    (四)前開各款申辦畜牧場登記中者:
    1、所在地縣(市)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影本,其中設施種類欄中所載應為畜牧設施,且設施細目名稱欄中應載有擬申貸之主要畜牧設施。
    2、已申請前述擬申貸主要畜牧設施之建築物使用或相關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畜牧污染防治貸款:
    1、畜牧場(戶):
    (1)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之畜牧場。
    (2)為申辦畜牧場登記所須設置畜牧污染防治設施,且已取得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申請畜牧場登記之相關同意文件者。
    2、禽畜糞堆肥場:
    (1)取得農委會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之禽畜糞堆肥場。
    (2)為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所須設置堆肥醱酵及相關設備,且已取得所在地縣(市)政府核發申請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之相關同意文件之堆肥場經營主體。
    (六)提升畜禽肉品生產合作社經營貸款:登記有案畜牧類(肉品)合作社場。
  1. 發文字號:
    農金三字第0985012765號
    發文日期:
    98年06月06日
    函令摘要:
    家禽屠宰業者為公司組織,是否符合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第4點第6款貸款對象規定
  2. 發文字號:
    農金三字第09965080028號
    發文日期:
    96年02月08日
    函令摘要:
    有關畜牧場登記證書之主要管理人員,是否符合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所規定之貸款對象案
  3.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0950040037號
    發文日期:
    95年02月14日
    函令摘要:
    畜禽飼養登記證是否得為專案農款之證明文件
  4.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35016875號
    發文日期:
    103年11月21日
    函令摘要:
    函釋有關申辦畜牧場登記中,尚未能提供收乳證明之農民申貸「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