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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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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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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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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25085577號令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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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要點 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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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577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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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2.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農業部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八十小時。
3.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或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4.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
5.依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產銷班之班員。
6.曾獲農業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發農業相關獎項。
7.具農場實習或有從事農業生產經驗。
8.申貸前五年內曾獲農業部農村再生青年返鄉相關專案輔導或補助。
(二)申貸前五年內曾參與農業部為改善農業缺工而成立之農業人力團並取得結訓考試及格證書,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
(三)依農業部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
(四)年齡逾四十五歲至五十五歲以下且申貸前三年均有農業生產事實,並符合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六目及第八目所列條件之一者。
前項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如有農業以外其他職業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應不高於全年總額之一點二五倍。
第一項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業部:
(一)違反前項規定。
(二)申請漁業類貸款,屬申辦養殖漁業登記中者,未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養殖漁業登記證;屬漁船經營權移轉中者,未於撥貸後六個月內,補正漁業執照。有前述情形,視為未符合貸款資格。
(三)申請畜牧類貸款,屬申辦畜牧場登記中者,未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畜牧場登記證書;屬申辦屠宰場登記中者,未於撥貸後二年內或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補正屠宰場登記證書。有前述情形,視為未符合貸款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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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048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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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2.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農業部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八十小時。
3.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或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4.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
5.依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產銷班之班員。
6.曾獲農業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發農業相關獎項。
7.具農場實習或有從事農業生產經驗。
8.申貸前五年內曾獲農業部農村再生青年返鄉相關專案輔導或補助。
(二)申貸前五年內曾參與農業部為改善農業缺工而成立之農業人力團並取得結訓考試及格證書,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
(三)依農業部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
(四)年齡逾四十五歲至五十五歲以下且申貸前三年均有農業生產事實,並符合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六目及第八目所列條件之一者。
前項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如有農業以外其他職業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應不高於全年總額之一點二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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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115085078E號令修正第3點、第5點,並自111年10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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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2.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農委會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八十小時。
3.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或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4.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
5.依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產銷班之班員。
6.曾獲農委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發農業相關獎項。
7.具農場實習或有從事農業生產經驗。
8.申貸前五年內曾獲農委會農村再生青年返鄉相關專案輔導或補助。
(二)申貸前五年內曾參與農委會為改善農業缺工而成立之農業人力團並取得結訓考試及格證書,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
(三)依農委會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
(四)年齡逾四十五歲至五十五歲以下且申貸前三年均有農業生產事實,並符合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六目及第八目所列條件之一者。
前項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如有農業以外其他職業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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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75084075E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7年4月1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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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2.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農委會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八十小時。
3.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或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5.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產銷班之班員。
6.曾獲農委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發農業相關獎項。
7.具農場實習或有從事農業生產經驗。
8.申貸前五年內曾獲農委會農村再生青年返鄉相關專案輔導或補助。
(二)申貸前五年內曾參與農委會為改善農業缺工而成立之農業人力團並取得結訓考試及格證書,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
(三)依農委會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
前項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如有農業以外其他職業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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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021M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5年3月2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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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2.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農委會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八十小時。
3.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或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5.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產銷班之班員。
6.曾獲農委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發農業相關獎項。
7.具農場實習或有從事農業生產經驗。
(二)依農委會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
前項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如有農業以外其他職業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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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22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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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2.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農委會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八十小時。
3.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於農委會核定之農業經營專區內已簽訂土地利用公約,並取得擔任營運主體之農會所出具佐證文件。
(2)取得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或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資格。
(3)受僱從事水產養殖生產工作,並提供僱用契約、在職證明、勞工保險或其他足資證明受僱文件之一。
(4)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有養殖放養量申報紀錄。
(5)出具林業產銷合作社社員之證明文件、森林登記證、國有林林產物採取(搬運)許可證、公私有林林產物採運許可證、林業主管機關核發受政府獎勵造林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持續經營林業文件之一。
(6)配合農委會農業政策,並取得農委會或所屬機關(構)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依農委會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
前項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如有農業以外其他職業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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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79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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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2.申貸前五年內取得農委會農民學院初階訓練班結訓證明文件。
3.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農委會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一百五十小時。
(二)依農委會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
前項借款人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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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1508047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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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本貸款對象為年齡二十歲以上至四十五歲,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二)申貸前五年內取得農委會農民學院初階訓練班結訓證明文件。
(三)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農委會所屬機關(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一百五十小時。
前項借款人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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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2.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農委會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八十小時。
3.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或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5.依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產銷班之班員。
6.曾獲農委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發農業相關獎項。
7.具農場實習或有從事農業生產經驗。
8.申貸前五年內曾獲農委會農村再生青年返鄉相關專案輔導或補助。
(二)申貸前五年內曾參與農委會為改善農業缺工而成立之農業人力團並取得結訓考試及格證書,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
(三)依農委會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
(四)年齡逾四十五歲至五十五歲以下且申貸前三年均有農業生產事實,並符合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六目及第八目所列條件之一者。
前項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如有農業以外其他職業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