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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25085577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要點 第三點
  1.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577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2.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農業部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八十小時。
    3.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或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4.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
    5.依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產銷班之班員。
    6.曾獲農業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發農業相關獎項。
    7.具農場實習或有從事農業生產經驗。
    8.申貸前五年內曾獲農業部農村再生青年返鄉相關專案輔導或補助。
    (二)申貸前五年內曾參與農業部為改善農業缺工而成立之農業人力團並取得結訓考試及格證書,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
    (三)依農業部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
    (四)年齡逾四十五歲至五十五歲以下且申貸前三年均有農業生產事實,並符合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六目及第八目所列條件之一者。
    前項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如有農業以外其他職業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應不高於全年總額之一點二五倍。
    第一項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業部:
    (一)違反前項規定。
    (二)申請漁業類貸款,屬申辦養殖漁業登記中者,未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養殖漁業登記證;屬漁船經營權移轉中者,未於撥貸後六個月內,補正漁業執照。有前述情形,視為未符合貸款資格。
    (三)申請畜牧類貸款,屬申辦畜牧場登記中者,未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畜牧場登記證書;屬申辦屠宰場登記中者,未於撥貸後二年內或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補正屠宰場登記證書。有前述情形,視為未符合貸款資格。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新增第三項規定如下:
    (一)為扶植青壯年農民自己從事農業經營及確保農業貸款資源為以農事收入為主要收入來源之農民所運用,倘違反第二項規定,即應收回其貸款,並繳還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為使規定明確,俾利實務執行,爰於第一款明定違反第二項規定之效果。
    (二)配合支應青壯年農民興建水產養殖設施資金需求,於第二款前段明定申請漁業類貸款,屬申辦養殖漁業登記中者,應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養殖漁業登記證,及未依限補正之效果,以確保貸款效益。
    (三)現行第五點第三款、第四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十六點第二項規定補正相關執照、登記證書之期限及未依限補正之效果,將其併同明定於第二款後段及第三款。
  2.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048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生效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2.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農業部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八十小時。
    3.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或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4.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
    5.依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產銷班之班員。
    6.曾獲農業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發農業相關獎項。
    7.具農場實習或有從事農業生產經驗。
    8.申貸前五年內曾獲農業部農村再生青年返鄉相關專案輔導或補助。
    (二)申貸前五年內曾參與農業部為改善農業缺工而成立之農業人力團並取得結訓考試及格證書,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
    (三)依農業部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
    (四)年齡逾四十五歲至五十五歲以下且申貸前三年均有農業生產事實,並符合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六目及第八目所列條件之一者。
    前項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如有農業以外其他職業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應不高於全年總額之一點二五倍。
    一、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酌修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 、第六目、第八目、第二款及第三款文字。
    二、因青壯年農民投入農業經營初期收入較不穩定,可能有兼職需求,為扶植青壯年農民持續從農,並得維持基本生活,又考量近年物價上漲等因素,爰修正第二項規定,將農業以外其他職業 所得金額之限制,酌予放寬為自一百十二年起,應不高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一點二五倍。 至於一百十二年之前各年度,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如有農業以外其他職業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仍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3.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115085078E號令修正第3點、第5點,並自111年10月1日生效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2.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農委會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八十小時。
    3.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或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4.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
    5.依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產銷班之班員。
    6.曾獲農委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發農業相關獎項。
    7.具農場實習或有從事農業生產經驗。
    8.申貸前五年內曾獲農委會農村再生青年返鄉相關專案輔導或補助。
    (二)申貸前五年內曾參與農委會為改善農業缺工而成立之農業人力團並取得結訓考試及格證書,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
    (三)依農委會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
    (四)年齡逾四十五歲至五十五歲以下且申貸前三年均有農業生產事實,並符合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六目及第八目所列條件之一者。
    前項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如有農業以外其他職業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一、為強化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推動,有效提升加保率,將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之貸款對象條件修正為「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原符合貸款對象已貸款者,不受本次修正影響。
    二、第二項未修正。
  4.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75084075E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7年4月16日生效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2.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農委會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八十小時。
    3.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或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5.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產銷班之班員。
    6.曾獲農委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發農業相關獎項。
    7.具農場實習或有從事農業生產經驗。
    8.申貸前五年內曾獲農委會農村再生青年返鄉相關專案輔導或補助。
    (二)申貸前五年內曾參與農委會為改善農業缺工而成立之農業人力團並取得結訓考試及格證書,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
    (三)依農委會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
    前項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如有農業以外其他職業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目酌作文字修正;另為協助農村社區永續發展及農村活化再生,鼓勵青年回鄉服務及從事農村再生與農事工作,支應其營農所需資金,將申貸前五年內曾獲農委會農村再生青年返鄉相關專案輔導或補助者,增列為貸款對象,爰新增第一款第八目規定。
    (二)為改善農業缺工問題,農委會成立農業人力團(如農業技術團、茶葉專業團等),參加該計畫者,得參加考試取得農業師傅結業證書;為培育農事服務專業技術人員,並鼓勵其未來創業務農,支應其營農所需資金,爰將申貸前五年內曾取得農委會核發農業人力團結訓考試及格證書,並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增列為貸款對象,爰新增第二款規定,並配合調整款次。
    二、第二項未修正。
  5.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021M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5年3月22日生效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2.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農委會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八十小時。
    3.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或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5.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產銷班之班員。
    6.曾獲農委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發農業相關獎項。
    7.具農場實習或有從事農業生產經驗。
    (二)依農委會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
    前項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如有農業以外其他職業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一、鑑於現行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且另須具備條件之規定,有務農經驗或意願之青年農民,不易取得相關佐證文件,爰予刪除,並就實際務農狀況覈實檢討。
    二、考量農會會員、漁會甲類會員、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及產銷班班員之相關法規另有務農規定,具該等資格者應已有務農經驗,為鼓勵其創業務農,支應其營農所需資金,爰增列為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至第五目貸款對象。
    三、青年農民若曾獲農業主管機關所頒農業獎項之肯定,顯見已有相當務農事實或技術,為鼓勵其創業務農,支應其營農所需資金,爰增列為第一項第一款第六目貸款對象。
    四、部分青年農民於農場實習或工作後已具基本務農知識,為鼓勵其創業務農,支應其營農所需資金,爰增列第一項第一款第七目貸款對象。
    五、第二項未修正。
  6.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22號令修正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2.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農委會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八十小時。
    3.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於農委會核定之農業經營專區內已簽訂土地利用公約,並取得擔任營運主體之農會所出具佐證文件。
    (2)取得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或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資格。
    (3)受僱從事水產養殖生產工作,並提供僱用契約、在職證明、勞工保險或其他足資證明受僱文件之一。
    (4)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有養殖放養量申報紀錄。
    (5)出具林業產銷合作社社員之證明文件、森林登記證、國有林林產物採取(搬運)許可證、公私有林林產物採運許可證、林業主管機關核發受政府獎勵造林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持續經營林業文件之一。
    (6)配合農委會農業政策,並取得農委會或所屬機關(構)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依農委會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
    前項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如有農業以外其他職業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一、落實輔導及培育農業青年人力政策,刪除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取得農委會農民學院初階訓練班結訓證明文件,並調整相關農業訓練時數規定;另為協助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青年農民取得營農資金,爰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新增貸款對象。
    二、考量青年投入農業經營初期收入較不穩定,爰修正第二項放寬青年得有農業以外之職業,惟其於貸款存續期間,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7.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79號令修正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2.申貸前五年內取得農委會農民學院初階訓練班結訓證明文件。
    3.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農委會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一百五十小時。
    (二)依農委會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
    前項借款人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配合農委會鼓勵青年從農專案輔導措施,及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第一項本貸款對象年齡修正為「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增訂第二款,將依農委會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納入本貸款對象。
  8.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1508047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9點

    第三點

    本貸款對象為年齡二十歲以上至四十五歲,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二)申貸前五年內取得農委會農民學院初階訓練班結訓證明文件。
    (三)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農委會所屬機關(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一百五十小時。
    前項借款人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一、考量青年從農創業,普遍務農經驗較少及缺乏相關技術,為加強新進農民之農業經營實務能力,且為確保貸款效益及防止貸款浮濫,第一項參考農委會農民學院(委託各地農業改良場訓練)相關農業進階課程之對象條件,規定本貸款以完成相關農業訓練者或農業相關科系畢業為對象。
    二、為確保資源為以農事收入為主要收入來源農(漁)民所運用,爰於第二項規定借款人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9.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2.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農委會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八十小時。
    3.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或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5.依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產銷班之班員。
    6.曾獲農委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發農業相關獎項。
    7.具農場實習或有從事農業生產經驗。
    8.申貸前五年內曾獲農委會農村再生青年返鄉相關專案輔導或補助。
    (二)申貸前五年內曾參與農委會為改善農業缺工而成立之農業人力團並取得結訓考試及格證書,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
    (三)依農委會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
    (四)年齡逾四十五歲至五十五歲以下且申貸前三年均有農業生產事實,並符合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六目及第八目所列條件之一者。
    前項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如有農業以外其他職業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查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於一百十年六月三日修正名稱為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爰第一款第五目配合修正。
    (二) 為提高壯年農民持續從農意願及支應其從農所需資金,增列年齡逾四十五歲至五十五歲以下且申貸前三年均有農業生產事實,並符合特定條件之壯年農民為貸款對象,爰新增第四款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