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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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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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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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25085577號令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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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 農業部為配合輔導及培育農業青年人力政策,並協助壯年農民持續從農,支應青壯年農民從農所需資金,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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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 | 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除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辦理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
第三點 |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
第四點 | 本貸款用途為提供青壯年從事農業生產與其相關之農產運銷及電子商務等所需之資本支出及週轉金。但借款人資格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第八目或第三款者,得用於直接從事農產運銷及電子商務所需資金。 |
第五點 | 借款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農業經營計畫、申貸資格佐證資料及下列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
第六點 | 本貸款之經辦機構如下: |
第七點 | 本貸款之輔導機關為農業部及其所屬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
第八點 |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就其提供之資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
第九點 | 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負擔。 |
第十點 | 本貸款利率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一點 |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但週轉金採循環動用者,貸款期限最長一年。 |
第十二點 | 本貸款借款人資格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者,其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首次辦理或辦理本貸款未滿一年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
第十三點 |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其屬資本支出者,借款人應檢具相關憑證。 |
第十四點 |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
第十五點 | 本貸款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
第十六點 | 借款人不得重複申貸同一項貸款,並應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複申貸之情形,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 |
第十七點 | ( 刪除 ) |
第十八點 | 本貸款資金除循環動用週轉金外,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但屬資本支出,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第一次動用,並依工程進度於一年內動用完畢。 |
第十九點 | 貸款經辦機構應於核貸後六個月內辦理貸款用途及經營狀況查驗工作;其後貸款存續期間,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經營狀況查驗並作成書面紀錄。 |
-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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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年從農創業貸款要點總說明1011004
- 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20426
- 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30228
- 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31028
- 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50318
- 青創貸款總說明及對照表1070330
- 青創貸款總說明及對照表1070330
- 青創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81122
- 青創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90227
- 青創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91021
- 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要點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1100729修正)
- 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要點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1110929修正)
- 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1120831修正)
- 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1121212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