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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10 月 0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47467207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10 月 10 日

最新修訂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2.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農業部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八十小時。
3.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或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4.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
5.依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產銷班之班員。
6.曾獲農業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發農業相關獎項。
7.具農場實習或有從事農業生產經驗。
8.申貸前五年內曾獲農業部農村再生青年返鄉相關專案輔導或補助。
(二)申貸前五年內曾參與農業部為改善農業缺工而成立之農業人力團並取得結訓考試及格證書,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
(三)依農業部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
(四)年齡逾四十五歲至五十五歲以下且申貸前三年均有農業生產事實,並符合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六目及第八目所列條件之一者。
前項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有農業以外其他職業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不得高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全年總額之一點二五倍。但發生重大災害或流行疫病,經農業部公告排除所得限制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業部:
(一)違反前項規定。
(二)申請漁業類貸款,屬申辦養殖漁業登記中者,未於撥貸後三年內,補正養殖漁業登記證;屬漁船經營權移轉中者,未於撥貸後六個月內,補正漁業執照。有前述情形,視為未符合貸款資格。
(三)申請畜牧類貸款,屬申辦畜牧場登記中者,未於撥貸後三年內,補正畜牧場登記證書;屬申辦屠宰場登記中者,未於撥貸後三年內或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經農業部核准展延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補正屠宰場登記證書。有前述情形,視為未符合貸款資格。

第十八點

本貸款資金除循環動用週轉金外,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但屬資本支出,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第一次動用,並依工程進度於一年內動用完畢;借款人屬第五點第三款第二目或第四款申辦養殖漁業登記中、申辦畜牧場登記中或申辦屠宰場登記中者,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第一次動用,並依工程進度於二年內動用完畢。
借款人確有困難,致工程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者,得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延長資本支出貸款之動用期限,最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前項申請,經評估確有必要者,應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變更動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