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規查詢系統 農業金融法規
查詢系統

分享至

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25085577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要點 第五點
  1.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577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第五點

    借款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農業經營計畫、申貸資格佐證資料及下列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作物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如有興建固定設施者,應另檢附土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
    1.借款人本人或配偶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2.農地所有權人之農地同意使用書、土地登記簿謄本。
    3.借款人與農地所有權人所訂之租約。
    4.借款人屬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目之實際耕作者,其農業用地所在地之農業部各區農業改良場核發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
    (二)申請林業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如為興建林業設施者,應另出具土地作林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出具公函證明):
    1.借款人本人依森林登記規則取得森林登記證;森林位於非林業用地無法取得森林登記證者,應出具地方林業主管機關核發受政府獎勵造林證明。
    2.借款人與政府所簽訂之國、公有林租地造林契約書。
    3.借款人出具之林產物國產來源證明文件。
    (三)申請漁業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借款人本人、配偶、父母或祖父母之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定置漁業權執照、漁業執照或其他依法令許可之養殖證明文件。
    2.屬申辦養殖漁業登記中者,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興建水產養殖設施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3.屬漁船經營權移轉中者,應檢附漁船買賣或租賃證明文件。
    (四)申請畜牧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借款人本人、配偶或父母之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或畜牧場登記證書。但屬申辦畜牧場登記中者,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或畜牧場買賣證明文件。養乳牛農民需另檢附收乳證明。
    2.借款人本人之屠宰場登記證書。但屬申辦屠宰場登記中者,應檢附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或屠宰場買賣證明文件。
    (五)申請農產運銷貸款者,如有興建固定設施,屬農業用地者,應檢附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但依法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免附;非屬農業用地者,應檢附建築執照。
    一、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未修正。
    二、修正第三款,分目規定如下:
    (一)現行規定前段修正移列為第一目,後段修正移列為第三目,另補正漁業執照規定修正移列至第三點第三項。
    (二)部分從事養殖之青壯年農民,其所在水域係由其他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其合法養殖事業仍應納入輔導,爰修正第一目,增訂檢附借款人本人、配偶、父母或祖父母之其他依法令許可之養殖證明文件之青壯年農民,亦得申請本貸款;所稱其他依法令許可之養殖證明文件,包括經濟部水利署核發之「河川區域公(私)地使用許可書-圍築魚塭養殖」,及農業科技園區管理機關核發之「農業科技園區漁場註冊編號」。
    (三)為推展我國水產養殖業「生產轉型、綠能共構」,輔導生產模式轉型為室內型設施養殖,及考量青壯年農民興建水產養殖設施初期投入需有足夠資金始得推行,爰修正第二目,增訂屬申辦養殖漁業登記中者,檢附本人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之青壯年農民,亦得申請本貸款;惟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
    三、第四款第一目申辦畜牧場登記中者,因其尚未取得登記證書,未開始營運,應無週轉金之需求,爰明定其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第一目補正畜牧場登記證書及第二目補正屠宰場登記證書規定修正移列至第三點第三項。
  2.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048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生效

    第五點

    借款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農業經營計畫、申貸資格佐證資料及下列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作物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如有興建固定設施者,應另檢附土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
    1.借款人本人或配偶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2.農地所有權人之農地同意使用書、土地登記簿謄本。
    3.借款人與農地所有權人所訂之租約。
    4.借款人屬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目之實際耕作者,其農業用地所在地之農業部各區農業改良場核發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
    (二)申請林業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如為興建林業設施者,應另出具土地作林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出具公函證明):
    1.借款人本人依森林登記規則取得森林登記證;森林位於非林業用地無法取得森林登記證者,應出具地方林業主管機關核發受政府獎勵造林證明。
    2.借款人與政府所簽訂之國、公有林租地造林契約書。
    3.借款人出具之林產物國產來源證明文件。
    (三)申請漁業類貸款者,應檢附借款人本人、配偶、父母或祖父母之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定置漁業權執照或漁業執照。但屬漁船經營權移轉中者,應檢附漁船買賣或租賃證明文件,並應於撥貸後六個月內補正漁業執照。
    (四)申請畜牧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借款人本人、配偶或父母之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或畜牧場登記證書。但屬申辦畜牧場登記中者,應檢附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或畜牧場買賣證明文件,並應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畜牧場登記證書。養乳牛農民需另檢附收乳證明。
    2.借款人本人之屠宰場登記證書。但屬申辦屠宰場登記中者,應檢附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或屠宰場買賣證明文件,並應於撥貸後二年內或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經農業部核准展延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補正屠宰場登記證書。
    (五)申請農產運銷貸款者,如有興建固定設施,屬農業用地者,應檢附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但依法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免附;非屬農業用地者,應檢附建築執照。
    一、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酌修第一款第四目及第四款第二目文字 。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未修正。
    三、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
  3.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115085078E號令修正第3點、第5點,並自111年10月1日生效

    第五點

    借款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農業經營計畫、申貸資格佐證資料及下列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作物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如有興建固定設施者,應另檢附土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
    1.借款人本人或配偶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2.農地所有權人之農地同意使用書、土地登記簿謄本。
    3.借款人與農地所有權人所訂之租約。
    4.借款人屬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目之實際耕作者,其農業用地所在地之農委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核發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
    (二)申請林業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如為興建林業設施者,應另出具土地作林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出具公函證明):
    1.借款人本人依森林登記規則取得森林登記證;森林位於非林業用地無法取得森林登記證者,應出具地方林業主管機關核發受政府獎勵造林證明。
    2.借款人與政府所簽訂之國、公有林租地造林契約書。
    3.借款人出具之林產物國產來源證明文件。
    (三)申請漁業類貸款者,應檢附借款人本人、配偶、父母或祖父母之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定置漁業權執照或漁業執照。但屬漁船經營權移轉中者,應檢附漁船買賣或租賃證明文件,並應於撥貸後六個月內補正漁業執照。
    (四)申請畜牧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借款人本人、配偶或父母之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或畜牧場登記證書。但屬申辦畜牧場登記中者,應檢附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或畜牧場買賣證明文件,並應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畜牧場登記證書。養乳牛農民需另檢附收乳證明。
    2.借款人本人之屠宰場登記證書。但屬申辦屠宰場登記中者,應檢附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或屠宰場買賣證明文件,並應於撥貸後二年內或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經農委會核准展延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補正屠宰場登記證書。
    (五)申請農產運銷貸款者,如有興建固定設施,屬農業用地者,應檢附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但依法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免附);非屬農業用地者,應檢附建築執照。
    一、為推動培育農業青年人力政策及改善缺工問題,修正第三款規定,放寬申請漁業類貸款者,得檢具借款人配偶、父母或祖父母之證照,與新增定置漁業經營之貸款用途及其應檢具證明文件。至於持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文件申請貸款者,則限由取得核准之本人申請。
    二、第四款第一目酌作文字修正。
    三、其餘未修正。
  4.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095085177F號令修正第5點、第14點、第16點,並自109年11月1日生效

    第五點

    借款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農業經營計畫、申貸資格佐證資料及下列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作物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如有興建固定設施者,應另檢附土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
    1.借款人本人或配偶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2.農地所有權人之農地同意使用書、土地登記簿謄本。
    3.借款人與農地所有權人所訂之租約。
    4.借款人屬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目之實際耕作者,其農業用地所在地之農委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核發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
    (二)申請林業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如為興建林業設施者,應另出具土地作林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出具公函證明):
    1.借款人本人依森林登記規則取得森林登記證;森林位於非林業用地無法取得森林登記證者,應出具地方林業主管機關核發受政府獎勵造林證明。
    2.借款人與政府所簽訂之國、公有林租地造林契約書。
    3.借款人出具之林產物國產來源證明文件。
    (三)申請漁業類貸款者,應檢附借款人之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或漁業執照。但屬漁船經營權移轉中者,應檢附漁船買賣或租賃證明文件,並應於撥貸後六個月內補正漁業執照。
    (四)申請畜牧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借款人本人、配偶、或父母之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或畜牧場登記證書。但屬申辦畜牧場登記中者,應檢附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或畜牧場買賣證明文件,並應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畜牧場登記證書。養乳牛農民需另檢附收乳證明。
    2.借款人本人之屠宰場登記證書。但屬申辦屠宰場登記中者,應檢附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或屠宰場買賣證明文件,並應於撥貸後二年內或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經農委會核准展延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補正屠宰場登記證書。
    (五)申請農產運銷貸款者,如有興建固定設施,屬農業用地者,應檢附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但依法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免附);非屬農業用地者,應檢附建築執照。
    一、為支應青年農民海洋漁撈資金需求,爰修正第三款規定,增訂借款人申貸時應檢附漁業執照,但屬漁船經營權移轉中者,應檢附漁船買賣或租賃證明文件,及於撥貸後六個月內補正漁業執照,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第四款規定,分目列示,修正如下:
    (一)現行條文移列修正為第一目。
    (二)為支應青年農民屠宰場資金需求,爰增訂第二目規定,明定借款人申貸時應檢附屠宰場登記證書,但屬申辦屠宰場登記中者,應檢附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或屠宰場買賣證明文件,並應於撥貸後二年內或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經農委會核准展延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補正屠宰場登記證書。
    三、其餘未修正。
  5.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5H號令修正,並自108年11月25日生效

    第五點

    借款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農業經營計畫、申貸資格佐證資料及下列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作物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如有興建固定設施者,應另檢附土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
    1.借款人本人或配偶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2.農地所有權人之農地同意使用書、土地登記簿謄本。
    3.借款人與農地所有權人所訂之租約。
    4.借款人屬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目之實際耕作者,其農業用地所在地之農委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核發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
    (二)申請林業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如為興建林業設施者,應另出具土地作林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出具公函證明):
    1.借款人本人依森林登記規則取得森林登記證;森林位於非林業用地無法取得森林登記證者,應出具地方林業主管機關核發受政府獎勵造林證明。
    2.借款人與政府所簽訂之國、公有林租地造林契約書。
    3.借款人出具之林產物國產來源證明文件。
    (三)申請養殖類貸款者,應檢附借款人之養殖漁業登記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
    (四)申請畜牧類貸款者,應檢具本人、配偶、或父母之土地作畜牧設施同意使用證明或畜牧場登記證書,如屬申辦畜牧場登記中者,應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經營許可證明文件。養乳牛農民需另檢附收乳證明。
    (五)申請農產運銷貸款者,如有興建固定設施,屬農業用地者,應檢附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但依法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免附);非屬農業用地者,應檢附建築執照。
    為配合推動實耕政策,考量以口頭約定方式使用他人農業用地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者,無法提供農地同意使用書及租約等文件,爰對於借款人屬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目之實際耕作者,增訂得檢具其農業用地所在地之農委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核發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以取代前開文件,新增第一款第四目規定。
  6.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021M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5年3月22日生效

    第五點


    借款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農業經營計畫、申貸資格佐證資料及下列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作物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如有興建固定設施者,應另檢附土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
    1.借款人本人或配偶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2.農地所有權人之農地同意使用書、土地登記簿謄本。
    3.借款人與農地所有權人所訂之租約。
    (二)申請林業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如為興建林業設施者,應另出具土地作林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出具公函證明):
    1.借款人本人依森林登記規則取得森林登記證;森林位於非林業用地無法取得森林登記證者,應出具地方林業主管機關核發受政府獎勵造林證明。
    2.借款人與政府所簽訂之國、公有林租地造林契約書。
    3.借款人出具之林產物國產來源證明文件。
    (三)申請養殖類貸款者,應檢附借款人之養殖漁業登記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
    (四)申請畜牧類貸款者,應檢具本人、配偶、或父母之土地作畜牧設施同意使用證明或畜牧場登記證書,如屬申辦畜牧場登記中者,應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經營許可證明文件。養乳牛農民需另檢附收乳證明。
    (五)申請農產運銷貸款者,如有興建固定設施,屬農業用地者,應檢附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但依法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免附);非屬農業用地者,應檢附建築執照。
    明定借款人應於申貸時檢附申貸資格佐證資料,俾供貸款經辦機構審證,以確保貸款效益,爰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7.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22號令修正

    第五點

    借款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農業經營計畫及下列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作物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如有興建固定設施者,應另檢附土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
    1.借款人本人或配偶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2.農地所有權人之農地同意使用書、土地登記簿謄本。
    3.借款人與農地所有權人所訂之租約。
    (二)申請林業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如為興建林業設施者,應另出具土地作林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出具公函證明):
    1.借款人本人依森林登記規則取得森林登記證;森林位於非林業用地無法取得森林登記證者,應出具地方林業主管機關核發受政府獎勵造林證明。
    2.借款人與政府所簽訂之國、公有林租地造林契約書。
    3.借款人出具之林產物國產來源證明文件。
    (三)申請養殖類貸款者,應檢附借款人之養殖漁業登記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
    (四)申請畜牧類貸款者,應檢具本人、配偶、或父母之土地作畜牧設施同意使用證明或畜牧場登記證書,如屬申辦畜牧場登記中者,應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經營許可證明文件。養乳牛農民需另檢附收乳證明。
    (五)申請農產運銷貸款者,如有興建固定設施,屬農業用地者,應檢附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但依法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免附);非屬農業用地者,應檢附建築執照。
    考量第三點第二項已增修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得有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故配合刪除借款人於申請時檢附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之本人最近一年度所得清單之規定。另配合新增申請農產運銷貸款者應檢具之文件,並酌作文字修正。
  8.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1508047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9點

    第五點

    借款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之本人最近一年度所得清單、農業經營計畫及下列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作物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如有興建固定設施者,應另檢附土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
    1.借款人本人或配偶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2.農地所有權人之農地同意使用書、土地登記簿謄本。
    3.借款人與農地所有權人所訂之租約。
    (二)申請林業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如為興建林業設施者,應另出具土地作林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出具公函證明):
    1.借款人本人依森林登記規則取得森林登記證;森林位於非林業用地無法取得森林登記證者,應出具地方林業主管機關核發受政府獎勵造林證明。
    2.借款人與政府所簽訂之國、公有林租地造林契約書。
    3.借款人出具之林產物國產來源證明文件。
    (三)申請養殖類貸款者,應檢附借款人之養殖漁業登記或區劃漁業權執照及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
    (四)申請畜牧類貸款者,應檢具本人、配偶、或父母之土地作畜牧設施同意使用證明或畜牧場登記證書,如屬申辦畜牧場登記中者,應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經營許可證明文件。養乳牛農民需另檢附收乳證明。
    前項借款人為離職從農者,其最近一年薪資所得高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者,應另檢附離職證明,並出具無從事農業以外專任職業之切結書;無法取得離職證明者,應於切結書中敘明理由。
    申請本貸款應檢附文件。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