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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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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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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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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25085577號令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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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要點 第十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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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5H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8年11月2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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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但週轉金採循環動用者,貸款期限最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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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75084075E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7年4月1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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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果樹、苗木、茶、油茶、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鰻:五年。
(二)其餘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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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22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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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但借款人資格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者,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
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果樹、苗木、茶、油茶、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鰻:五年。
(二)其餘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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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3年2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2080095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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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果樹、苗木、茶、油茶、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鳗:五年。
(二)其餘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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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1508047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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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