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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25085577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要點 第十一點
  1.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5H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8年11月25日生效

    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但週轉金採循環動用者,貸款期限最長一年。
    一、為配合培育農業青年人力政策,鼓勵青年投入農業經營,考量初期投入生產營運較不穩定,為減輕其營運及還款壓力,爰修正第二款規定,將週轉金貸款期限由三年延長為五年,並將現行第一款及第二款合併,不分款列示,另酌修文字。
    二、因應青年農民實務需求,增訂週轉金得以循環動用,經參酌商業銀行之循環動用週轉金貸款案,貸款期限多為一年,且為建立借款人財務規劃觀念,清償後再視實際需求申貸,及降低貸款經辦機構貸放風險等因素,訂定其貸款期限最長一年,爰增訂但書規定,週轉金採循環動用者,貸款期限最長一年。
  2.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75084075E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7年4月16日生效

    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果樹、苗木、茶、油茶、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鰻:五年。
    (二)其餘為三年。
    為配合培育農業青年人力政策,鼓勵青年投入農業經營,減輕其營運壓力,另考量廠房及部分農業設施實際耐用年限可達十五年,爰修正第一項資本支出貸款期限,將符合本貸款對象者,統一延長為十五年,並將現行第二項併入修正條文第一項。
  3.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22號令修正

    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但借款人資格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者,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
    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果樹、苗木、茶、油茶、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鰻:五年。
    (二)其餘為三年。
    一、為鼓勵專案輔導之青年農民,減輕其還款壓力,爰第一項增列但書規定,放寬其資本支出貸款期限最長十五年。
    二、第一項現行週轉金相關規定,移列至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4. 中華民國103年2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2080095號令修正

    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果樹、苗木、茶、油茶、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鳗:五年。
    (二)其餘為三年。
    因應果樹、苗木、茶、油茶、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鳗等生長週期特殊性,爰增訂並放寬其週轉金貸款期限。
  5.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1508047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9點

    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本貸款期限。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