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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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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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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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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25085577號令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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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要點 第十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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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048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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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非循環動用者: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2.循環動用者:額度到期結清,本金於貸款期限及核定額度內隨時可動撥或清償,利息按月繳付。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業部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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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095085177F號令修正第5點、第14點、第16點,並自109年1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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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非循環動用者: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2.循環動用者:額度到期結清,本金於貸款期限及核定額度內隨時可動撥或清償,利息按月繳付。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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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095084100I號令修正第14點、第19點,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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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非循環動用者: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但養殖漁業以外之漁業經營週轉金,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2.循環動用者:額度到期結清,本金於貸款期限及核定額度內隨時可動撥或清償,利息按月繳付。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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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5H號令修正,並自108年11月2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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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非循環動用者: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2.循環動用者:額度到期結清,本金於貸款期限及核定額度內隨時可動撥或清償,利息按月繳付。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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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1508047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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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為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 週轉金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最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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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025080623號
- 發文日期:
- 102年12月17日
- 函令摘要:
- 為加強推動「青年從農創業貸款」,請確依本會102年9月6日農授金字第1025080445函積極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