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規查詢系統 農業金融法規
查詢系統

分享至

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25085577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要點 第十四點
  1.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048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生效

    第十四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非循環動用者: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2.循環動用者:額度到期結清,本金於貸款期限及核定額度內隨時可動撥或清償,利息按月繳付。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業部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酌修第二項文字。
  2.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095085177F號令修正第5點、第14點、第16點,並自109年11月1日生效

    第十四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非循環動用者: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2.循環動用者:額度到期結清,本金於貸款期限及核定額度內隨時可動撥或清償,利息按月繳付。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一、考量我國漁業發展種類多元,包括沿近海漁船、遠洋漁船、娛樂漁船經營及加工、運銷等,經營資金循環期程多樣化,為減輕養殖漁業以外之漁業經營者營運及還款壓力,及配合產業實務需求,爰刪除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第二小目但書規定,將非循環動用週轉金本金寬緩期限統一延長為二年。
    二、第二項未修正。
  3.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095084100I號令修正第14點、第19點,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

    第十四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非循環動用者: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但養殖漁業以外之漁業經營週轉金,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2.循環動用者:額度到期結清,本金於貸款期限及核定額度內隨時可動撥或清償,利息按月繳付。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第一款第二目酌作文字修正。
    (二)考量青年農民經營初期投入回收較困難,為減輕其營運及還款壓力,爰修正第二款第一目規定,農、林、牧業及養殖漁業非循環動用週轉金之本金寬緩期限,由一年延長為二年,並酌作文字修正;另但書規定之養殖漁業以外之漁業經營,指水產加工或運銷等。
    二、第二項未修正。
  4.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5H號令修正,並自108年11月25日生效

    第十四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非循環動用者: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2.循環動用者:額度到期結清,本金於貸款期限及核定額度內隨時可動撥或清償,利息按月繳付。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因應青年農民實務需求,增訂週轉金得採循環動用方式動撥資金,爰參酌其他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體例,增訂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另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5.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1508047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9點

    第十四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為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 週轉金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最長期限。
    一、本貸款償還方式。
    二、考量青年農民創業投入初期,資金回收較為困難,故規定資本支出及週轉金之本金得分別約定最長三年及一年之寬緩期,以減輕其還款壓力。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25080623號
    發文日期:
    102年12月17日
    函令摘要:
    為加強推動「青年從農創業貸款」,請確依本會102年9月6日農授金字第1025080445函積極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