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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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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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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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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25085577號令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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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要點 第十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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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577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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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點
借款人不得重複申貸同一項貸款,並應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複申貸之情形,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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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048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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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點
借款人不得重複申貸同一項貸款,並應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複申貸之情形,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
借款人未依第五點第三款或第四款期限內補正各該執照、登記證書者,視為未符合貸款資格,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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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095085177F號令修正第5點、第14點、第16點,並自109年1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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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點
借款人不得重複申貸同一項貸款,並應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複申貸之情形,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
借款人未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期限內補正各該執照、登記證書者,視為未符合貸款資格,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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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22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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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點
借款人不得重複申貸同一項貸款,並應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複申貸之情形,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
借款人未依第五點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畜牧場登記證書者,視為違約,該筆貸款轉為貸款經辦機構之一般放款,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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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1508047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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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點
借款人不得重覆申貸同一項貸款,並應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覆申貸之情形,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
借款人未依第五點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畜牧場登記證書者,視為違約,該筆貸款轉為貸款經辦機構之一般放款,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