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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25085577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要點 第十八點
  1.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5H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8年11月25日生效

    第十八點

    本貸款資金除循環動用週轉金外,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但屬資本支出,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第一次動用,並依工程進度於一年內動用完畢。
    借款人確有困難,致工程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者,得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延長資本支出貸款之動用期限,最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前項申請,經評估確有必要者,應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變更動用期限。
    為落實資金管控機制並考量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共同適用規定應有一致性原則,且為使用語一致、明確,爰酌作文字修正,並將現行但書規定移列新增為第二項,另增訂第三項規定,俾利全國農業金庫控管額度。
  2.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1508047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9點

    第十八點

    貸款資金應於貸款核准後三個月內動用,並應用於本貸款規定用途。但借款人確有困難,得於限期屆滿前載明理由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延期動用貸款資金,延期動用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若有再延長之必要者,得專案報經農委會同意。
    為落實資金管控機制,明定資金撥付期限。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