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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25085577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要點 第十九點
  1.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577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第十九點

    貸款經辦機構應於核貸後六個月內辦理貸款用途及經營狀況查驗工作;其後貸款存續期間,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經營狀況查驗並作成書面紀錄。
    借款人之貸款利率適用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三條附表一第二點第一款者,於適用該貸款利率期間,應於貸款經辦機構通知辦理查驗之日前,填具農業經營現況申報表送貸款經辦機構。
    一、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中止農業經營,應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借款人未依貸款用途運用、未實際經營或經營狀況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貸款經辦機構應督促限期改正,無法改正或未依限改正者,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為使用語一致,並參酌其他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規定體例,將第一項後段文字刪除。
    二、第二項未修正。
  2.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095084100I號令修正第14點、第19點,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

    第十九點

    貸款經辦機構應於核貸後六個月內辦理貸款用途及經營狀況查驗工作;其後貸款存續期間,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經營狀況查驗並作成書面紀錄。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中止農業經營,自中止日起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借款人之貸款利率適用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三條附表一第二點第二款者,於適用該貸款利率期間,應於貸款經辦機構通知辦理查驗之日前,填具農業經營現況申報表送貸款經辦機構。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擴大鼓勵青年投入農業經營,於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三條附表一第二點,增訂適用優惠貸款利率之規定,為確保貸款效益,爰增訂第二項,明定適用本次增訂之優惠貸款利率者,於適用該貸款利率期間,應於貸款經辦機構通知辦理查驗之日前,填具農業經營現況申報表送貸款經辦機構,俾利貸款經辦機構持借款人之申報表辦理現地查驗,以確認借款人是否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如借款人未依規定申報,致貸款經辦機構查驗結果為未實際經營,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貸款經辦機構應督促限期改正,無法改正或未依限改正者,應收回其貸款,並繳還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
  3.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1508047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9點

    第十九點

    貸款經辦機構應於核貸後六個月內辦理貸款用途及經營狀況查驗工作;其後貸款存續期間,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經營狀況查驗並作成書面記錄。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中止農業經營,自中止日起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明定本貸款存續期間之追蹤管考。
  4. 第十九點

    貸款經辦機構應於核貸後六個月內辦理貸款用途及經營狀況查驗工作;其後貸款存續期間,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經營狀況查驗並作成書面紀錄。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中止農業經營,自中止日起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借款人之貸款利率適用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三條附表一第二點第一款者,於適用該貸款利率期間,應於貸款經辦機構通知辦理查驗之日前,填具農業經營現況申報表送貸款經辦機構。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三條附表一之修正,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25080445號
    發文日期:
    102年09月06日
    函令摘要:
    為加強推動「青年從農創業貸款」,請依說明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