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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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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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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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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25085577號令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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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要點 第十九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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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577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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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點
貸款經辦機構應於核貸後六個月內辦理貸款用途及經營狀況查驗工作;其後貸款存續期間,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經營狀況查驗並作成書面紀錄。
借款人之貸款利率適用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三條附表一第二點第一款者,於適用該貸款利率期間,應於貸款經辦機構通知辦理查驗之日前,填具農業經營現況申報表送貸款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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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095084100I號令修正第14點、第19點,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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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點
貸款經辦機構應於核貸後六個月內辦理貸款用途及經營狀況查驗工作;其後貸款存續期間,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經營狀況查驗並作成書面紀錄。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中止農業經營,自中止日起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借款人之貸款利率適用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三條附表一第二點第二款者,於適用該貸款利率期間,應於貸款經辦機構通知辦理查驗之日前,填具農業經營現況申報表送貸款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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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1508047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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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點
貸款經辦機構應於核貸後六個月內辦理貸款用途及經營狀況查驗工作;其後貸款存續期間,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經營狀況查驗並作成書面記錄。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中止農業經營,自中止日起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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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點
貸款經辦機構應於核貸後六個月內辦理貸款用途及經營狀況查驗工作;其後貸款存續期間,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經營狀況查驗並作成書面紀錄。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中止農業經營,自中止日起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借款人之貸款利率適用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三條附表一第二點第一款者,於適用該貸款利率期間,應於貸款經辦機構通知辦理查驗之日前,填具農業經營現況申報表送貸款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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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025080445號
- 發文日期:
- 102年09月06日
- 函令摘要:
- 為加強推動「青年從農創業貸款」,請依說明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