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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因應美國關稅農業金融支持措施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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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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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08 月 06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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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47466937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08 月 07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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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業部因應美國關稅農業金融支持措施作業原則 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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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農授金字第1147466937號修正部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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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申請本措施之借款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貸款種類: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等五種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下稱專案農貸)。
(二)貸款用途: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三)舊貸案件:
1.上開專案農貸借款人於本作業原則生效日尚有餘額者。
2.具有輸美外銷實績或受美國對等關稅直接、間接影響及其關聯產業之農漁民、農民團體及農企業(資格條件如附件一),並取得農業部(農糧署或漁業署)認定受美國提高關稅影響其外銷與營運函(格式如附件二)。
(四)新貸案件:
1.符合上開專案農貸。
2.具有輸美外銷實績或受美國對等關稅直接、間接影響及其關聯產業之農漁民、農民團體及農企業(資格條件如附件一),並取得農業部(農糧署或漁業署)認定受美國提高關稅影響其外銷與營運函(格式如附件二)。
3.申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者,其貸款用途屬產銷調節,須另取得農業部(農糧署或漁業署)認定受美國提高關稅影響其外銷與營運並辦理產銷調節措施函(格式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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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農授金字第1147466338號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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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申請本措施之借款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貸款種類: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等五種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下稱專案農貸)。
(二)貸款用途: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三)舊貸案件: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五日止為上開專案農貸借款人尚有餘額。
2.具有輸美外銷實績或受美國對等關稅直接、間接影響及其關聯產業之農漁民、農民團體及農企業(資格條件如附件一),並取得農業部(農糧署或漁業署)認定受美國提高關稅影響其外銷與營運函(格式如附件二)。
(四)新貸案件:
1.符合上開專案農貸。
2.具有輸美外銷實績或受美國對等關稅直接、間接影響及其關聯產業之農漁民、農民團體及農企業(資格條件如附件一),並取得農業部(農糧署或漁業署)認定受美國提高關稅影響其外銷與營運函(格式如附件二)。
3.申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者,其貸款用途屬產銷調節,須另取得農業部(農糧署或漁業署)認定受美國提高關稅影響其外銷與營運並辦理產銷調節措施函(格式如附件三)。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