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因應美國關稅農業金融支持措施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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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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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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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47467422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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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點 | 農業部為協助受美國提高關稅影響之農漁民、農民團體及農企業,減輕營運壓力並提升競爭力,提供農業金融支持措施(以下簡稱本措施),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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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點 | 本措施之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
| 第三點 | 申請本措施之借款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
| 第四點 | 本措施專案農貸之利息差額補貼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五點規定辦理,另貸款利息補助基準、補助期間及保證手續費補助方式如下: |
| 第五點 | 申請期間: |
| 第六點 | 前三點所定借款人條件、貸款利息補助基準、補助期間、保證手續費補助方式及申請期間等,農業部得視執行情形予以調整。 |
| 第七點 | 申請程序及應檢具文件如下: |
| 第八點 | 貸款經辦機構應於補助利息期間依全國農業金庫所定期程結算利息補助、利息差額補貼,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全國農業金庫彙整並向農業部(農糧署、漁業署及農業金融署)申請後,撥付貸款經辦機構。 |
| 第九點 | 本作業原則之補助與其他法令所定補助、獎勵、津貼或其他給與性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
| 第十點 | 依本作業原則受補助之農民團體及農企業,於補助期間,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 |
| 第十一點 | 農業部對於本措施之執行應定期考核;受補助對象應配合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 |
| 第十二點 | 借款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農業部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撤銷或廢止,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款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