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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因應美國關稅農業金融支持措施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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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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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08 月 06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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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47466937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08 月 07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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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業部因應美國關稅農業金融支持措施作業原則 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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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農授金字第1147466937號修正部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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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
本措施專案農貸之利息差額補貼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五點規定辦理,另貸款利息補助基準、補助期間及保證手續費補助方式如下:
(一)舊貸案件:補助自本作業原則生效日起一年之利息,補助年利率依實際貸款利率核算,並以1%為上限。
(二)新貸案件:補助自貸款撥貸日起一年之利息,補助年利率依實際貸款利率核算,並以1%為上限。
(三)前二款案件經貸款經辦機構送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者,其保證手續費於利息補助期間全額補助。
(四)補助額度:補助每一借款人貸款利息之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舊貸案件及新貸案件貸款額度應予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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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農授金字第1147466338號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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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
本措施專案農貸之利息差額補貼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五點規定辦理,另貸款利息補助基準、補助期間及保證手續費補助方式如下:
(一)舊貸案件:補助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五日起六個月之利息,補助年利率依實際貸款利率核算,並以 0.75%為上限。
(二)新貸案件:補助自貸款撥貸日起六個月之利息,補助年利率依實際貸款利率核算,並以 0.75%為上限。
(三)前二款案件經貸款經辦機構送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者,其保證手續費於利息補助期間全額補助。
(四)補助額度:補助每一借款人貸款利息之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舊貸案件及新貸案件貸款額度應予合計。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