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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因應美國關稅農業金融支持措施作業原則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08 月 06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4746693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08 月 07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部因應美國關稅農業金融支持措施作業原則 第七點
  1.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農授金字第1147466937號修正部分規定

    第七點

    申請程序及應檢具文件如下:
    (一)舊貸案件:
    1.借款人應檢具「農業部因應美國關稅農業金融支持措施申請書及檢核表」(以下簡稱「支持措施申請書」,如附件四),及第三點第三款第二目所定函,向原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貸款經辦機構核定補助利息後,借款人已繳納自本作業原則生效日起至核定利息補助日之利息,貸款經辦機構應於全國農業金庫撥付利息補助後,撥付借款人存款帳戶。
    3.貸款經辦機構應填具「農業部因應美國關稅農業金融支持措施審核表」(以下簡稱「支持措施審核表」,如附件五)與相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
    (二)新貸案件:
    1.借款人應檢具「支持措施申請書」(如附件四)、第三點第一款所列貸款要點、規定所定相關文件、第三點第四款第二目或第三目所定函,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貸款經辦機構應填具「支持措施審核表」(如附件五)與相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
  2.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農授金字第1147466338號訂定

    第七點

    申請程序及應檢具文件如下:
    (一)舊貸案件:
    1.借款人應檢具「農業部因應美國關稅農業金融支持措施申請書及檢核表」(以下簡稱「支持措施申請書」,如附件四),及第三點第三款第二目所定函,向原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貸款經辦機構核定補助利息後,借款人已繳納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五日起至核定利息補助日之利息,貸款經辦機構應於全國農業金庫撥付利息補助後,撥付借款人存款帳戶。
    3.貸款經辦機構應填具「農業部因應美國關稅農業金融支持措施審核表」(以下簡稱「支持措施審核表」,如附件五)與相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
    (二)新貸案件:
    1.借款人應檢具「支持措施申請書」(如附件四)、第三點第一款所列貸款要點、規定所定相關文件、第三點第四款第二目或第三目所定函,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貸款經辦機構應填具「支持措施審核表」(如附件五)與相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