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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因應美國關稅農業金融支持措施作業原則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08 月 06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4746693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08 月 07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部因應美國關稅農業金融支持措施作業原則 第八點
  1.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農授金字第1147466338號訂定

    第八點

    貸款經辦機構應於補助利息期間依全國農業金庫所定期程結算利息補助、利息差額補貼,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全國農業金庫彙整並向農業部(農糧署、漁業署及農業金融署)申請後,撥付貸款經辦機構。
    新貸及舊貸案件經貸款經辦機構送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者,依前項利息補助結算方式及期程,由農業信用保證基金結算應補助保證手續費,向農業部(農糧署或漁業署)申請後,撥付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