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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15074222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 第四條
  1.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05074149A號令修正第4條、第5條及第6條條文

    第四條

    信用部對其全部贊助會員之授信總餘額占贊助會員存款總餘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五十。但信用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檢具資產負債表及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資本適足率高於百分之十且備抵呆帳覆蓋率高於百分之一百:不得超過百分之二百。
    二、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放款覆蓋率高於百分之二、資本適足率高於百分之十:得逾百分之二百。
    贊助會員轉變會員資格時,其以贊助會員身分取得之放款,應併計入會員授信限額。
    贊助會員身分轉變為會員或非會員時,其存款應改列會員存款或非會員存款,其放款得於原有授信契約期間內繼續動用,並依會員或非會員之規定辦理;因身分轉變致超逾第一項比率者,應於六個月內調整之。
    一、鑑於全體信用部經營體質已大幅改善,為協助信用部提升業務競爭力,滿足農漁業者金融服務需求,並考量贊助會員授信需求日益增
    加,爰修正第一項,將信用部贊助會員存放比,由百分之一百提高至百分之一百五十,並刪除第一款規定,將現行第二款與第三款移列為第一款及第二款並酌修文字。另第二款信用部贊助會員存放比雖得逾百分之二百,惟各身分別整體存放比,仍受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最高限額為百分之八十限制,予以控管。
    二、第二項酌修文字。
    三、第三項未修正。
  2.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75070087A號令修正第4條、第5條及第6條條文

    第四條

    信用部對其全部贊助會員之授信總餘額占贊助會員存款總餘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但信用部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二且資本適足率高於百分之八者,得不超過百分之一百五十。
    二、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其資本適足率高於百分之十且備抵呆帳覆蓋率高於百分之一百,並經檢具資產負債表及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超過百分之二百。
    三、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放款覆蓋率高於百分之二、其資本適足率高於百分之十,並經檢具資產負債表及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
    贊助會員取得會員資格時,其以贊助會員身分取得之放款,應併計入會員授信限額。
    贊助會員身分轉變為會員或非會員時,其存款應改列會員存款或非會員存款,其放款得於原有授信契約期間內繼續動用,並依會員或非會員之規定辦理;因身分轉變致超逾第一項比率者,應於六個月內調整之。
    一、鑑於全體信用部逾期放款已大幅下降,備抵呆帳覆蓋率高於全體信用部備抵呆帳覆蓋率平均值項目,已不具鑑別度,無法反映信用部
    實際財業務狀況,爰刪除第一項第三款「且備抵呆帳覆蓋率高於全
    體信用部備抵呆帳覆蓋率平均值及不低於百分之一百」等文字。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3.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71202A號令修正第4、5、6條條文

    第四條

    信用部對其全部贊助會員之授信總餘額占贊助會員存款總餘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但信用部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二且資本適足率高於百分之八者,得不超過百分之一百五十。
    二、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其資本適足率高於百分之十且備抵呆帳覆蓋率高於百分之一百,並經檢具資產負債表及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超過百分之二百。
    三、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放款覆蓋率高於百分之二、其資本適足率高於百分之十且備抵呆帳覆蓋率高於全體信用部備抵呆帳覆蓋率平均值及不低於百分之一百,並經檢具資產負債表及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
    贊助會員取得會員資格時,其以贊助會員身分取得之放款,應併計入會員授信限額。
    贊助會員身分轉變為會員或非會員時,其存款應改列會員存款或非會員存款,其放款得於原有授信契約期間內繼續動用,並依會員或非會員之規定辦理;因身分轉變致超逾第一項比率者,應於六個月內調整之。
    一、考量部分信用部推展會員授信業務不易,贊助會員授信有增加之趨勢,為落實差異化監理原則,爰於第一項增訂第三款,增加贊助會員之授信總餘額占贊助會員存款總餘額之比率上限級距,使經營體質較佳之信用部得以申請提高存放比率上限不受限制,以提升信用部業務競爭力,並鼓勵其改善經營體質。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4.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05070615號令修正第4、5、6條條文

    第四條

    信用部對其全部贊助會員之授信總餘額占贊助會員存款總餘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但信用部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二且資本適足率高於百分之八者,得不超過百分之一百五十。
    二、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其資本適足率高於百分之十且備抵呆帳覆蓋率高於百分之一百,並經檢具資產負債表及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超過百分之二百。
    贊助會員取得會員
    資格時,其以贊助會員身分取得之放款,應併計入會員授信限額。
    贊助會員身分轉變為會員或非會員時,其存款應改列會員存款或非會員存款,其放款得於原有授信契約期間內繼續動用,並依會員或非會員之規定辦理;因身分轉變致超逾第一項比率者,應於六個月內調整之。
    一、農業金融法於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施行,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採行相關監理措施後,全體信用部經營體質已有大幅改善,其中逾放比率由百分之十七•七降至一百年三月底之百分之三,備抵呆帳覆蓋率由百分之十九•八提高至百分之九十。
    二、為鼓勵信用部繼續強化經營體質,提升業務競爭力及因應未來發展,對於經營體質較佳者,基於風險控管原則,採漸進方式,酌予放寬得申請提高對其全部贊助會員之授信總額占贊助會員存款總額之比率。
    三、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授信總額及存款總額實務上均以餘額計算,條文增加「餘」字,俾資精確。
    (二)但書規定移列第一
    款。
    (三)增列第二款,規定
    信用部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其資本適足率高於百分之十且備抵呆帳覆蓋率高於百分之一百者,得檢具資產負債表及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申請調高上開比率為不超過百分之二百。
    四、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5. 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482號令修正第4、5、6條條文

    第四條

    信用部對其全部贊助會員之授信總額占贊助會員存款總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但信用部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二且資本適足率高於百分之八者,得不超過百分之一百五十。
    贊助會員如取得會員資格時,其以贊助會員身分取得之放款,應併計入會員授信限額。
    贊助會員身分轉變為會員或非會員時,其存款應改列會員存款或非會員存款,其放款得於原有授信契約期間內繼續動用,並依會員或非會員之規定辦理;因身分轉變致超逾第一項比率者,應於六個月內調整之。
    一、第一項有關信用部對其全部贊助會員之授信總額占贊助會員存款總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之限制有礙授信業務推展,爰將信用部逾放比率及資本適足率等因素納入考量,以有條件方式適度放寬。
    二、因現行條文第三項規定有關贊助會員身分轉變為會員或非會員時,其存款即改列會員存款或非會員存款,惟其放款得於原有授信契約期間內繼續動用,並於契約期間內,仍視為贊助會員授信;將使贊助會員存款總額降低,而贊助會員授信總額卻因前揭「於契約期間內,視為贊助會員授信」而維持不變,恐造成贊助會員授信總額超過贊助會員存款總額而違反規定,爰刪除「並於契約期間內,視為贊助會員授信」等字,又恐贊助會員於身分轉變時,超逾第一項規定之比率,酌定調整緩衝期限。
    三、現行條文第四項規定之法定期限已過,毋庸繼續維持,爰予刪除。
  6.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3號令訂定

    第四條

    信用部對其全部贊助會員之授信總額占贊助會員存款總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
    贊助會員如取得會員資格時,其以贊助會員身分取得之放款,應併計入會員授信限額。
    贊助會員身分轉變為會員或非會員時,其存款應改列會員存款或非會員存款,其放款得於原有授信契約期間內繼續動用,並於契約期間內,視為贊助會員授信,到期後應依會員或非會員之規定辦理。
    漁會信用部不符合第一項規定者,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調整至符合規定。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15071246號
    發文日期:
    101年12月03日
    函令摘要:
    依據「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4條至第6條規定,經核准調整業務後,如嗣後財務狀況變動致不符規定之處理方式
  2.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25070710號
    發文日期:
    102年07月16日
    函令摘要:
    農漁會依「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申請調整信用部業務範圍或解除業務限制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
  3. 發文字號:
    農金三字第0935015515號
    發文日期:
    93年09月24日
    函令摘要:
    釋示公庫透支總額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