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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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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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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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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115074222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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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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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05074149A號令修正第4條、第5條及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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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信用部對其全部贊助會員之授信總餘額占贊助會員存款總餘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五十。但信用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檢具資產負債表及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資本適足率高於百分之十且備抵呆帳覆蓋率高於百分之一百:不得超過百分之二百。
二、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放款覆蓋率高於百分之二、資本適足率高於百分之十:得逾百分之二百。
贊助會員轉變會員資格時,其以贊助會員身分取得之放款,應併計入會員授信限額。
贊助會員身分轉變為會員或非會員時,其存款應改列會員存款或非會員存款,其放款得於原有授信契約期間內繼續動用,並依會員或非會員之規定辦理;因身分轉變致超逾第一項比率者,應於六個月內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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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75070087A號令修正第4條、第5條及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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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信用部對其全部贊助會員之授信總餘額占贊助會員存款總餘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但信用部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二且資本適足率高於百分之八者,得不超過百分之一百五十。
二、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其資本適足率高於百分之十且備抵呆帳覆蓋率高於百分之一百,並經檢具資產負債表及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超過百分之二百。
三、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放款覆蓋率高於百分之二、其資本適足率高於百分之十,並經檢具資產負債表及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
贊助會員取得會員資格時,其以贊助會員身分取得之放款,應併計入會員授信限額。
贊助會員身分轉變為會員或非會員時,其存款應改列會員存款或非會員存款,其放款得於原有授信契約期間內繼續動用,並依會員或非會員之規定辦理;因身分轉變致超逾第一項比率者,應於六個月內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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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71202A號令修正第4、5、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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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信用部對其全部贊助會員之授信總餘額占贊助會員存款總餘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但信用部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二且資本適足率高於百分之八者,得不超過百分之一百五十。
二、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其資本適足率高於百分之十且備抵呆帳覆蓋率高於百分之一百,並經檢具資產負債表及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超過百分之二百。
三、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放款覆蓋率高於百分之二、其資本適足率高於百分之十且備抵呆帳覆蓋率高於全體信用部備抵呆帳覆蓋率平均值及不低於百分之一百,並經檢具資產負債表及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
贊助會員取得會員資格時,其以贊助會員身分取得之放款,應併計入會員授信限額。
贊助會員身分轉變為會員或非會員時,其存款應改列會員存款或非會員存款,其放款得於原有授信契約期間內繼續動用,並依會員或非會員之規定辦理;因身分轉變致超逾第一項比率者,應於六個月內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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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05070615號令修正第4、5、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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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信用部對其全部贊助會員之授信總餘額占贊助會員存款總餘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但信用部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二且資本適足率高於百分之八者,得不超過百分之一百五十。
二、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其資本適足率高於百分之十且備抵呆帳覆蓋率高於百分之一百,並經檢具資產負債表及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超過百分之二百。
贊助會員取得會員
資格時,其以贊助會員身分取得之放款,應併計入會員授信限額。
贊助會員身分轉變為會員或非會員時,其存款應改列會員存款或非會員存款,其放款得於原有授信契約期間內繼續動用,並依會員或非會員之規定辦理;因身分轉變致超逾第一項比率者,應於六個月內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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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482號令修正第4、5、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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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信用部對其全部贊助會員之授信總額占贊助會員存款總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但信用部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二且資本適足率高於百分之八者,得不超過百分之一百五十。
贊助會員如取得會員資格時,其以贊助會員身分取得之放款,應併計入會員授信限額。
贊助會員身分轉變為會員或非會員時,其存款應改列會員存款或非會員存款,其放款得於原有授信契約期間內繼續動用,並依會員或非會員之規定辦理;因身分轉變致超逾第一項比率者,應於六個月內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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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3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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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信用部對其全部贊助會員之授信總額占贊助會員存款總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
贊助會員如取得會員資格時,其以贊助會員身分取得之放款,應併計入會員授信限額。
贊助會員身分轉變為會員或非會員時,其存款應改列會員存款或非會員存款,其放款得於原有授信契約期間內繼續動用,並於契約期間內,視為贊助會員授信,到期後應依會員或非會員之規定辦理。
漁會信用部不符合第一項規定者,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調整至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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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015071246號
- 發文日期:
- 101年12月03日
- 函令摘要:
- 依據「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4條至第6條規定,經核准調整業務後,如嗣後財務狀況變動致不符規定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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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025070710號
- 發文日期:
- 102年07月16日
- 函令摘要:
- 農漁會依「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申請調整信用部業務範圍或解除業務限制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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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三字第0935015515號
- 發文日期:
- 93年09月24日
- 函令摘要:
- 釋示公庫透支總額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