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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15074222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 第六條
  1.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05074149A號令修正第4條、第5條及第6條條文

    第六條

    信用部對其非會員授信總餘額占非會員存款總餘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五十。但信用部有下列情形之ㄧ,經檢具資產負債表及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資本適足率高於百分之十且備抵呆帳覆蓋率高於百分之一百:不得超過百分之二百。
    二、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放款覆蓋率高於百分之二、資本適足率高於百分之十二:得逾百分之二百。
    下列各款餘額,不計入前項非會員授信總餘額:
    一、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授信餘額。
    二、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餘額。
    非會員轉變會員或贊助會員資格時,其以非會員身分取得之放款,應併計入會員或贊助會員授信限額。
    非會員身分轉變為會員或贊助會員時,其存款應改列會員存款或贊助會員存款,其放款得於原有授信契約期間內繼續動用,並依會員或贊助會員之規定辦理;因身分轉變致超逾第一項比率者,應於六個月內調整之。
    一、鑑於全體信用部經營體質已大幅改善,為協助信用部提升業務競爭力,滿足農漁業者金融服務需求,並考量非會員授信需求日益增加,爰依風險控管原則,修正第1項規定如下:
    (一)將信用部非會員存放比由100%提高至150%。
    (二)第1款符合逾放比率低於1%、資本適足率高於10%等財務條件,得申請非會員存放比由150%提高至200%。
    (三)第2款符合逾放比率低於1%、放款覆蓋率高於2%等財務條件,得申請提高非會員存放比上限,由200%提高至得逾200%。又雖得逾200%,惟各身分別整體存放比,仍受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最高限額為80%限制,予以控管。
    (四)酌修文字。
    二、第2項及第4項未修正。
    三、第3項酌修文字。
  2.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71202A號令修正第4、5、6條條文

    第六條

    第六條 信用部對其非會員授信總餘額占非會員存款總餘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但信用部有下列情形之ㄧ,不在此限:
    一、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二且資本適足率高於百分之八,並經檢具資產負債表及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超過百分之一百五十。
    二、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放款覆蓋率高於百分之二、其資本適足率高於百分之十且備抵呆帳覆蓋率高於全體信用部備抵呆帳覆蓋率平均值及不低於百分之一百,並經檢具資產負債表及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超過百分之二百。
    下列各款餘額,不計入前項非會員授信總餘額:
    一、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授信餘額。
    二、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餘額。
    非會員取得會員或贊助會員資格時,其以非會員身分取得之放款,應併計入會員或贊助會員授信限額。
    非會員身分轉變為會員或贊助會員時,其存款應改列會員存款或贊助會員存款,其放款得於原有授信契約期間內繼續動用,並依會員或贊助會員之規定辦理;因身分轉變致超逾第一項比率者,應於六個月內調整之。
    一、考量部分信用部推展會員授信業務不易,非會員授信有增加之趨勢,為落實差異化監理原則,爰將第一項但書移列第一款,並增訂第二款,增加非會員之授信總餘額占非會員存款總餘額之比率上限級距,使經營體質較佳之信用部得以申請提高存放比率上限至百分之二百,以提升信用部業務競爭力,並鼓勵其改善經營體質。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3.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05070615號令修正第4、5、6條條文

    第六條

    信用部對其非會員授信總餘額占非會員存款總餘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但信用部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二且資本適足率高於百分之八,並經檢具資產負債表及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超過百分之一百五十。
    下列各款餘額,不計入前項非會員授信總餘額:
    一、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授信餘額。
    二、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餘額。
    非會員取得會員或贊助會員資格時,其以非會員身分取得之放款,應併計入會員或贊助會員授信限額。
    非會員身分轉變為會員或贊助會員時,其存款應改列會員存款或贊助會員存款,其放款得於原有授信契約期間內繼續動用,並依會員或贊助會員之規定辦理;因身分轉變致超逾第一項比率者,應於六個月內調整之。
    一、農業金融法於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施行,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採行相關監理措施後,全體信用部經營體質已有大幅改善,其中逾放比率由百分之十七•七降至一百年三月底之百分之三,備抵呆帳覆蓋率由百分之十九•八提高至百分之九十。
    二、為鼓勵信用部繼續強化經營體質,提升業務競爭力及因應未來發展,對於經營體質較佳者,基於風險控管原則,採漸進方式,酌予放寬得申請提高對其全部非會員之授信總額占非會員存款總額之比率。
    三、第一項增訂但書規定,對於信用部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二且資本適足率高於百分之八者,得檢具資產負債表及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申請調高上開比率為不超過百分之一百五十。
    四、現行條文第一項但書移列第二項,文字酌作修正。
    五、現行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移列第三項及第四項。
  4.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75080018號令修正第6條條文

    第六條

    信用部對其非會員授信總餘額占非會員存款總餘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但下列各款餘額,不計入非會員授信總餘額:
    一、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授信餘額。
    二、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餘額。
    非會員如取得會員或贊助會員資格時,其以非會員身分取得之放款,應併計入會員或贊助會員授信限額。
    非會員身分轉變為會員或贊助會員時,其存款應改列會員存款或贊助會員存款,其放款得於原有授信契約期間內繼續動用,並依會員或贊助會員之規定辦理;因身分轉變致超逾第一項比率者,應於六個月內調整之。
    一、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於第二點第二項規定:「信用部受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以下簡稱專案農貸)案件,以借款人戶籍設於其所屬直轄市、縣(市)轄區內者為限。」放寬信用部辦理專案農貸,不限於借款人戶籍在其信用部所屬農、漁會組織區域內,而包括戶籍在該農、漁會所屬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之借款人亦可。故為使信用部得順利推動對所屬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之非會員專案農貸,以因應實務運作之需求,有增訂例外規定之必要。爰第一項增訂信用部辦理專案農貸餘額不計入非會員授信總餘額。
    二、第一項規定,於實務上均以餘額計算,條文增加「餘」字,俾資精確。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5.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80297號令修正第5、6條條文

    第六條

    信用部對其非會員授信總額占非會員存款總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辦理之授信,不在此限。
    非會員如取得會員或贊助會員資格時,其以非會員身分取得之放款,應併計入會員或贊助會員授信限額。
    非會員身分轉變為會員或贊助會員時,其存款應改列會員存款或贊助會員存款,其放款得於原有授信契約期間內繼續動用,並依會員或贊助會員之規定辦理;因身分轉變致超逾第一項比率者,應於六個月內調整之。
    配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增訂得對「離島地區鄉(鎮、市)公所,其授信經所隸屬之縣政府保證者」辦理授信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6.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80028號令修正第6條條文

    第六條

    信用部對其非會員授信總額占非會員存款總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授信,不在此限。
    非會員如取得會員或贊助會員資格時,其以非會員身分取得之放款,應併計入會員或贊助會員授信限額。
    非會員身分轉變為會員或贊助會員時,其存款應改列會員存款或贊助會員存款,其放款得於原有授信契約期間內繼續動用,並依會員或贊助會員之規定辦理;因身分轉變致超逾第一項比率者,應於六個月內調整之。
    一、信用部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授信有別於其他一般非會員授信,其額度較高,風險相對較低,然原有規定有礙信用部業務之推展,爰參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之立法體例,修正本條第一項,增訂但書規定,明定信用部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授信,不受非會員授信總額比率之限制。
    二、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
  7. 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482號令修正第4、5、6條條文

    第六條

    信用部對其非會員授信總額占非會員存款總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
    非會員如取得會員或贊助會員資格時,其以非會員身分取得之放款,應併計入會員或贊助會員授信限額。
    非會員身分轉變為會員或贊助會員時,其存款應改列會員存款或贊助會員存款,其放款得於原有授信契約期間內繼續動用,並依會員或贊助會員之規定辦理;因身分轉變致超逾第一項比率者,應於六個月內調整之。
    一、現行條文第三項規定有關非會員身分轉變為會員或贊助會員時,其存款即改列會員存款或贊助會員存款,惟其放款得於原有授信契約期間內繼續動用,並於契約期間內,仍視為非會員授信;將使非會員存款總額降低,而非會員授信總額卻因前揭「於契約期間內,視為非會員授信」而維持不變,恐造成非會員授信總額超過非會員存款總額而違反規定,爰刪除「並於契約期間內,視為非會員授信」等字。
    二、另信用部辦理非會員授信須繳納營業稅,非會員既已取得會員或贊助會員資格,其授信餘額依據規定仍視為非會員授信,信用部仍須繳納營業稅,並不合理。又恐非會員於身分轉變時,超逾第一項規定之比率,酌定調整緩衝期限。
  8.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3號令訂定

    第六條

    信用部對其非會員授信總額占非會員存款總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
    非會員如取得會員或贊助會員資格時,其以非會員身分取得之放款,應併計入會員或贊助會員授信限額。
    非會員身分轉變為會員或贊助會員時,其存款應改列會員存款或贊助會員存款,其放款得於原有授信契約期間內繼續動用,並於契約期間內,視為非會員授信,到期後應依會員或贊助會員之規定辦理。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15071246號
    發文日期:
    101年12月03日
    函令摘要:
    依據「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4條至第6條規定,經核准調整業務後,如嗣後財務狀況變動致不符規定之處理方式
  2.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25070710號
    發文日期:
    102年07月16日
    函令摘要:
    農漁會依「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申請調整信用部業務範圍或解除業務限制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
  3.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35016278號
    發文日期:
    93年10月28日
    函令摘要:
    釋示「內部融資」不等同於「非會員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