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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15074221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 第八條
  1.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507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第八條

    信用部辦理放款期限,以短、中期為原則。其屬資本支出放款者,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購買或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之放款,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年。
    信用部辦理受託代放款項、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之放款、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之放款及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受前項期限之限制。
    總統於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九八00二二二0三一號令公布之「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金融機構對受災居民於災害前已辦理之各項借款及信用卡,其本金及應繳款項之償還期限得予展延,且因本金償還期限展延致其放款期限超過三十年者,不受銀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限制。為配合該等規定及因應日後類此天然災害發生致受災戶加計展延本金償還期限超過三十年之需求,爰於第二項增訂信用部辦理放款,如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受第一項放款期限之限制,並酌作文字修正。
  2.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514號令修正發布第4、6~8、10條條文;並刪除第5條條文

    第八條

    信用部辦理放款期限,以短、中期為原則。其屬資本支出放款者,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購買或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之放款,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年。
    信用部辦理受託代放款項、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之放款及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之放款,不受前項期間之限制。
    依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三條有準用銀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爰比照銀行法修正信用部辦理放款之期限。
  3.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9號令訂定

    第八條

    信用部辦理放款期限,以短、中期為原則。其屬資本支出放款者,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購買住宅之放款,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年。
    信用部受託代放款項及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之放款,不受前項期間之限制。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0166512號
    發文日期:
    95年12月01日
    函令摘要:
    逾期放款催收款項之協議分期償還案件,其分期償還期限規定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