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至
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
-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115074221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 第八條
-
-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507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
第八條
信用部辦理放款期限,以短、中期為原則。其屬資本支出放款者,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購買或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之放款,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年。
信用部辦理受託代放款項、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之放款、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之放款及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受前項期限之限制。
-
-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514號令修正發布第4、6~8、10條條文;並刪除第5條條文
-
第八條
信用部辦理放款期限,以短、中期為原則。其屬資本支出放款者,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購買或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之放款,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年。
信用部辦理受託代放款項、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之放款及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之放款,不受前項期間之限制。
-
-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9號令訂定
-
第八條
信用部辦理放款期限,以短、中期為原則。其屬資本支出放款者,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購買住宅之放款,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年。
信用部受託代放款項及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之放款,不受前項期間之限制。
-
-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0950166512號
- 發文日期:
- 95年12月01日
- 函令摘要:
- 逾期放款催收款項之協議分期償還案件,其分期償還期限規定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