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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15074221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 第九條
  1.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74431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第九條

    信用部辦理購置住宅放款及房屋修繕放款之餘額不得超過存款總餘額百分之五十五。
    一、目前對於農漁會信用部住宅貸款業務規範,僅就自用住宅放款占定期性存款比率予以管理。
    二、為將不動產貸款納入總量管理,並予合理規範,且由較高營運成本之定期性存款總餘額,修改為平均成本之存款總餘額,以促使信用部強化其資產負債之妥善配置,避免資金運用過度集中。
    三、綜上,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金管銀合字第一○七○一一三九二四三號函規定,將現行不動產授信風險控管指標,修正為購置住宅放款及房屋修繕放款之餘額不得超過存款總餘額百分之五十五。
  2.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71203A號令修正發布第3、4、9、11-1 條條文;並刪除第2條條文

    第九條

    信用部辦理自用住宅放款總額不得超過其定期性存款總額百分之五十。
    本條文自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迄今,實施已久,因應經濟環境變遷且信用合作社已調整此類風險控管指標,為提高信用部競爭力,並兼顧業務需要及風險考量,爰酌予提高此項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3.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9號令訂定

    第九條

    信用部辦理自用住宅放款總額不得超過其定期性存款總額百分之四十。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65070438號
    發文日期:
    106年10月06日
    函令摘要:
    農漁會信用部辦理公庫存款之定期性存款,是否屬「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9條所稱定期性存款總額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