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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15074224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第三條
  1.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15074224號令修正第3條、第4條、第12條、第13條條文

    第三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稱資本適足程度評估基準如下:
    一、淨值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以前一年底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予以評估。百分之十以上者,以二分計;百分之八以上未滿百分之十者,以一分計;百分之六以上未滿百分之八者,不予計分;未滿百分之六者扣一分。
    二、逾期放款比率:以前一年底信用部逾期放款總額與放款總額之比率予以評估。未滿百分之一者,以二分計;百分之一以上未滿百分之三者,以一分計;百分之三以上未滿百分之五者,不予計分;百分之五以上者,扣一分。
    三、放款覆蓋率:以前一年底信用部提存備抵呆帳與放款總額之比率予以評估。百分之二以上者,以二分計;百分之一點五以上未滿百分之二者,以一分計;百分之一以上未滿百分之一點五者,不予計分;未滿百分之一者,扣一分。
    一、為避免農漁會信用部承作過多之風險性資產,以確保經營的安全性及財務健全性,已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制度;另信用部逾期放款已大幅下降,一百十年十二月底全體農漁會信用部平均逾期放款比率為百分之零點三二;備抵呆帳覆蓋率已大幅提高,一百十年十二月底全體農漁會信用部平均備抵呆帳覆蓋率為百分之一千零二點五六,爰現行農漁會資本適足程度評估基準之淨值對放款比率、逾期放款比率及呆帳覆蓋率已不合時宜,且不具鑑別度,無法反映信用部經營現況。
    二、將第一款「淨值對放款之比率」修正為「淨值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百分之十以上者,以二分計;百分之八以上未滿百分之十者,以一分計;百分之六以上未滿百分之八者,不予計分;未滿百分之六者,扣一分。
    三、修正第二款逾期放款比率未滿百分之一者,以二分計;百分之一以上未滿百分之三者,以一分計;百分之三以上未滿百分之五者,不予計分;百分之五以上者,扣一分。
    四、將第三款「呆帳覆蓋率」修正為「放款覆蓋率」,百分之二以上者,以二分計;百分之一點五以上未滿百分之二者,以一分計;百分之一以上未滿百分之一點五者,不予計分;未滿百分之一者,扣一分。
    五、將各款規定評估基準之採計時間均修正為前一年底,以資明確。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