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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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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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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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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115074224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最新修訂
第三條 |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稱資本適足程度評估基準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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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稱經營績效評估基準如下: |
第十二條 | 信用部申請增加營業項目及範圍,應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應廢止其核准。 |
第十三條 |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衡酌縮減信用部營業項目及範圍,信用部應於縮減之日起一個月內停止其被縮減之營業項目及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