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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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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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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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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115074224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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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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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15074224號令修正第3條、第4條、第12條、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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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稱經營績效評估基準如下:
一、資本獲利率:以前一年底信用部盈餘與信用部淨值之比率予以評估。百分之四以上者,以二分計;百分之二以上未滿百分之四者,以一分計;百分之一以上未滿百分之二者,不予計分;未滿百分之一者,扣一分。
二、員工平均獲利能力:以前一年底信用部盈餘與信用部員工數之比率予以評估。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者,以二分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滿四十萬元者,以一分計;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二十萬元者,不予計分;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扣一分。
偏遠地區信用部之經營績效,其前項比率及金額級距,得減半計算之。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