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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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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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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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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115074224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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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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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70880號令修正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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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申請調整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之信用部,有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不得核准其申請:
一、最近一年信用部發生違反金融法規受處分之情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糾正處分之缺失,均已切實改善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一年信用部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或稽核人員對內部稽核制度未落實、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揭露,而肇致重大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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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6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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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申請調整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之信用部,有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不得核准其申請:
一、上一年度發生違反金融法規受處分之情事。
二、信用部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或稽核人員對內部稽核制度未落實、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揭露,而肇致重大弊端。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