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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15074224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第七條
  1.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70880號令修正第7條

    第七條

    申請調整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之信用部,有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不得核准其申請:
    一、最近一年信用部發生違反金融法規受處分之情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糾正處分之缺失,均已切實改善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一年信用部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或稽核人員對內部稽核制度未落實、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揭露,而肇致重大弊端。
    一、第一款有關信用部發生違反金融法規受處分之情事不得核准其申請一節,參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九款規定,增列經中央主管機關糾正處分之缺失,均已切實改善,不在此限之但書規定,並將「上一年度」修正為「最近一年」。
    二、第二款信用部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或稽核人員對內部稽核制度未落實、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揭露,而肇致重大弊端,增列最近一年之期限,以資明確。
    三、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最近一年」,係指申請前一年四月一日至申請當年度三月底止。
  2.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6號令訂定

    第七條

    申請調整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之信用部,有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不得核准其申請:
    一、上一年度發生違反金融法規受處分之情事。
    二、信用部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或稽核人員對內部稽核制度未落實、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揭露,而肇致重大弊端。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