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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15074224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第十一條
  1.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6號令訂定

    第十一條

    信用部申請增加營業項目及範圍,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載明下列事項之營業計劃書:
    (一)業務概況。
    (二)人員配置及訓練情形。
    (三)業務作業手冊。(包含業務規章、作業程序、會計帳務處理、相關法令規定及應備置之各種空白書表格式)
    (四)業務風險評估及內部控制制度。
    二、依第三條至第五條計分之相關文件。
    三、依第六條規定取得之專業測驗合格證書、專業訓練結業證書或執照。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