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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15074224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第十二條
  1.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15074224號令修正第3條、第4條、第12條、第13條條文

    第十二條

    信用部申請增加營業項目及範圍,應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應廢止其核准。
    為簡化農漁會信用部設立許可證登載事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一日農授金字第一○六五○七四二七二號函示,信用部及其分部設立許可證所載業務項目改以概括性文字「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業務」代替逐項登載,信用部如有新增營業項目及範圍,僅須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登錄,不須申請換發設立許可證,爰配合刪除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設立許可證之規定。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