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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05074150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5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 第七條
  1.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542號令修正

    第七條

    信用部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其資本適足率在百分之六以上,未達百分之八者,主管機關得命其提報增加淨值、減少風險性資產總額之限期改善計畫。
    信用部資本適足率未達百分之六者,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處分外,並得視情節輕重為下列之處理:
    一、限制給付理事、監事酬勞金、出席費。
    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限制或停止增加風險性資產總額之業務。
    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限制申設信用部分部。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依據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限制信用部業務之處分應屬中央主管機關權限,爰於第二項第二款增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文字,以符規定。
  2.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7號令訂定

    第七條

    信用部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其資本適足率在百分之六以上,未達百分之八者,主管機關得命其提報增加淨值、減少風險性資產總額之限期改善計畫。
    信用部資本適足率未達百分之六者,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處分外並得視情節輕重,為下列之處理:
    一、限制給付理事、監事酬勞金、出席費。
    二、限制或停止增加風險性資產總額之業務。
    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限制申設信用部分部。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40146695號
    發文日期:
    94年09月07日
    函令摘要:
    釋示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第6、7條之適用疑義
  2.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5016196號
    發文日期:
    95年11月27日
    函令摘要:
    釋示農漁會信用部對合作金庫銀行股票現金增資認股疑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