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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準用銀行法條文

  • 發文機關:
    總統府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法規分類:
    法律
  • 發文字號: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37891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法準用銀行法條文 第33-3條
  1. 中華民國92年7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34520號令公布;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0930080138號令核定93年1月30日施行

    第33-3條

    主管機關對於銀行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授信或其他交易之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範圍如下:
    一、同一人為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二、同一關係人包括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三、同一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1.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000431490號
    發文日期:
    101年03月20日
    函令摘要:
    銀行辦理授信業務,對於本行新臺幣活期存款有設質並提供相當擔保之案件,可適用銀行法第33條之3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2條第6款第3目之規定,不必計入授信總額
  2.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100120870號
    發文日期:
    101年07月25日
    函令摘要:
    釋示銀行法第33條之3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4條所稱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