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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75074662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9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十三條
  1.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65074296A號令訂定發布暨106年9月20日農授金字第1065074440號函勘誤(第三條)

    第十三條

    農業金融機構對下列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免向調查局申報,但仍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相關紀錄憑證:
    一、存入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行使公權力機構(於受委託範圍內)、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及政府依法設立之基金所開立帳戶之款項。
    二、農業金融機構代理公庫業務所生之代收付款項。
    三、金融機構間之交易及資金調度。但金融同業之客戶透過金融同業間之同業存款帳戶所生之應付款項,如兌現同業所開立之支票,同一客戶現金交易達一定金額以上者,仍應依規定辦理。
    四、公益彩券經銷商申購彩券款項。
    五、代收款項交易(不包括存入股款代收專戶之交易、代收信用卡消費帳款之交易),其繳款通知書已明確記載交易對象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含代號可追查交易對象之身分者)、交易種類及金額者。但應以繳款通知書副聯作為交易紀錄憑證留存。
    非個人帳戶基於業務需要經常或例行性須存入現金達一定金額以上之百貨公司、量販店、連鎖超商、加油站、醫療院所、交通運輸業及餐飲旅館業等,經農業金融機構確認有事實需要者,得將名單轉送調查局,如調查局於十日內無反對意見,其後該帳戶存入款項免逐次確認與申報。農業金融機構每年至少應審視交易對象一次。如與交易對象已無本項往來關係,應報調查局備查。
    一、參照「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六條規定,對於特定通貨交易,考量其交易對象較無洗錢疑義或已有足資確認客戶身分之收款單據,故雖達一定金額以上,於第一項明定得免依前條規定向調查局申報,惟仍應進行客戶審查與保存交易紀錄。經參考上開申報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並為利農業金融機構易於遵循及兼顧相關風險之控管,爰於第一款明定存入政府機關等機構所開立帳戶之款項,為可免申報之交易。另鑒於農業金融機構代理公庫業務所生之代收付款項,其風險應亦較低,爰訂定第二款規定。至第三款至第五款則係參考上開申報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訂定。
    二、考量以大額現金繳納信用卡消費款涉一定之洗錢風險,且客戶以逾新臺幣五十萬元現金繳納信用卡款時,農業金融機構亦應向調查局申報,爰於第一項第六款明定代收信用卡消費帳款之交易,非屬免申報之代收款項交易。
    三、參照上開申報辦法第七條規定為第二項規定,就非個人帳戶(如:百貨公司、量販店、連鎖超商、加油站、醫療院所、交通運輸業及餐飲旅館業等機構等),基於業務需要經常或例行性須存入現金達一定金額以上者,經農業金融機構確認,並經調查局後,得免逐次確認與申報,惟農業金融機構應每年至少審視交易對象一次,如已無往來關係,並應報調查局備查。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75074357號函
    發文日期:
    107年08月02日
    函令摘要:
    為加強落實農漁會信用部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之申報義務,請確實依規定申報大額通貨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