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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75070088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03 月 17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七條
  1.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1號令訂定

    第七條

    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商科或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三年以上金融業務經驗;或至少有六年之金融業務經驗。曾任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或電腦公司程式設計人員或系統分析人員,經三個月以上之金融業務及管理訓練,且該訓練期間加上其原單位服務期間在三年以上者,視同符合規定。
    二、最近三年無記過以上之不良紀錄。但因同仁違規或違法事件所致之連帶處分,已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三、曾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研習班,並取得結業證書。
    新成立未滿三年或偏遠地區之信用部,其稽核人員未符前項所列條件者,應專案報主管機關核准。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35000065號
    發文日期:
    93年03月08日
    函令摘要:
    認可臺灣金融研訓院及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為專業訓練機構
  2.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60163535號
    發文日期:
    96年11月20日
    函令摘要:
    釋示信用部稽核人員應以專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