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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75070088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03 月 17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1.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75080463號令修正

    第二十二條

    稽核人員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將前半年度之自行查核種類、次數及內容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全國農業金庫。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辦理信用部金融檢查業務,其範圍並未包括日常追蹤考核,故農會、漁會稽核人員將前半年度之自行查核種類、次數及內容陳報主管機關備查時,並無副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必要,爰刪除「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及」等文字。
  2.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1號令訂定

    第二十二條

    稽核人員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將前半年度之自行查核種類、次數及內容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及全國農業金庫。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75013703號
    發文日期:
    97年08月14日
    函令摘要:
    有關「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2條規定,應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之自行查核「內容」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