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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準用銀行法條文

  • 發文機關:
    總統府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法規分類:
    法律
  • 發文字號: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37891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法準用銀行法條文 第41條
  1. 中華民國92年7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34520號令公布;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0930080138號令核定93年1月30日施行

    第41條

    銀行利率應以年率為準,並於營業場所揭示。
  1.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09900482061號
    發文日期:
    99年12月14日
    函令摘要:
    銀行應將有關資訊充分揭露
  2.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000065331號
    發文日期:
    100年04月08日
    函令摘要:
    政府依法令調整銀行業辦理之各項貸款利率時,各銀行應儘量以各種方式通知消費者利率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