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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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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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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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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035071201A號
-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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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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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627號令修正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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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信用部對授信資產應按授信戶信用,依債權之擔保情形、逾期時間之長短及可能收回程度,分為四類:
一、第一類:正常授信資產。
二、第二類:可望全數收回之不良授信資產。
三、第三類:收回有困難之不良授信資產。
四、第四類:收回無望之不良授信資產。
前項所定第二類及第三類之授信資產,應依相關佐證資料為之。
符合第七條第二項之協議分期償還且依協議履行之授信資產,不得列為第一項所定第一類授信資產,應依授信戶之還款能力、債權擔保情形及相關佐證資料予以評估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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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2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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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信用部對授信資產應按授信戶信用,依債權之擔保情形、逾期時間之長短及可能收回程度,分為四類:
一、第一類:正常授信。
二、第二類:可望全數收回之逾期放款。
三、第三類:收回有困難之逾期放款。
四、第四類:收回無望之逾期放款。
前項第二類及第三類之授信資產,應依相關佐證資料為之。
符合第七條第二項之協議分期償還且依協議履行之授信資產,得依授信戶之還款能力及債權擔保情形予以評估分類,惟不得列為第一類,並需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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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三字第0935015283號
- 發文日期:
- 93年09月24日
- 函令摘要:
- 釋示「授信資產」及「非授信資產」之涵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