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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35071201A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三條
  1.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627號令修正第3條條文

    第三條

    信用部對授信資產應按授信戶信用,依債權之擔保情形、逾期時間之長短及可能收回程度,分為四類:
    一、第一類:正常授信資產。
    二、第二類:可望全數收回之不良授信資產。
    三、第三類:收回有困難之不良授信資產。
    四、第四類:收回無望之不良授信資產。
    前項所定第二類及第三類之授信資產,應依相關佐證資料為之。
    符合第七條第二項之協議分期償還且依協議履行之授信資產,不得列為第一項所定第一類授信資產,應依授信戶之還款能力、債權擔保情形及相關佐證資料予以評估分類。
    一、依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五條之二,所稱「授信」係謂銀行(信用部)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業務項目,而「授信資產」乃指因上述業務所產生之資產。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僅規定「逾期放款」,而未包括其他授信資產,未盡周全,爰參酌「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三條及「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將「逾期放款」修正為「不良授信資產」,使正常授信資產以外之不良授信資產適當評估分類,以正確評估風險俾利提足備抵呆帳,並促進金融統計之正確性。同項第一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2.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2號令訂定

    第三條

    信用部對授信資產應按授信戶信用,依債權之擔保情形、逾期時間之長短及可能收回程度,分為四類:
    一、第一類:正常授信。
    二、第二類:可望全數收回之逾期放款。
    三、第三類:收回有困難之逾期放款。
    四、第四類:收回無望之逾期放款。
    前項第二類及第三類之授信資產,應依相關佐證資料為之。
    符合第七條第二項之協議分期償還且依協議履行之授信資產,得依授信戶之還款能力及債權擔保情形予以評估分類,惟不得列為第一類,並需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1. 發文字號:
    農金三字第0935015283號
    發文日期:
    93年09月24日
    函令摘要:
    釋示「授信資產」及「非授信資產」之涵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