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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35071201A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六條
  1.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2號令訂定

    第六條

    本辦法稱逾期放款,指已屆清償期而未受完全清償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
    前項所稱清償期,對於分期償還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以約定日期定其清償期。但信用部依契約請求提前償還者,以其通知債務人還款之日為清償期。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80105515號
    發文日期:
    98年02月09日
    函令摘要:
    信用部轉銷呆帳公告標準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