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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35071201A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九條
  1.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2號令訂定

    第九條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依下列規定積極清理:
    一、經評估債務人財務、業務狀況,認為尚有繼續經營價值者,得酌予變更原授信案件之還款約定,提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後,依分層負責之授權額度,由有權核貸者或理事會核准。
    二、依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積極清理。
    三、經評估主、從債務人確無能力全部清償本金,得擬具處理意見,提供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後,由理事會或授權總幹事核准成立和解。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35018003號
    發文日期:
    94年01月13日
    函令摘要:
    釋示「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9條第3款所稱「授權」之涵義
  2.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40148756號
    發文日期:
    94年09月15日
    函令摘要:
    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釋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