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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1 年 03 月 03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院授主基字第1010003190A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四條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基字第1010003190A號令修正發布第4、5、7、11、13條條文;除第4、5條自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辦理稻米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其他糧食及肥料銷售所得收入。
    三、農業用地變更收繳之回饋金。
    四、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之賸餘。
    五、受贈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2. 中華民國93年11月19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0930007296B號令修正發布第2、3、5、6、11條條文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辦理稻米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其他糧食及肥料銷售所得收入。
    三、農業用地變更收繳之回饋金。
    四、受贈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