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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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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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1 年 03 月 03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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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院授主基字第1010003190A號
- 生效日期: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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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為增進農民福利及農業發展,特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農業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同條第三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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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 刪除 ) |
第三條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主管機關。 |
第四條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
第五條 |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
第六條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辦理之。 |
第七條 |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八條 |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
第九條 |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條 |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
第十一條 |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
第十二條 |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
第十三條 |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及第五條自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