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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1 年 03 月 03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院授主基字第1010003190A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五條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基字第1010003190A號令修正發布第4、5、7、11、13條條文;除第4、5條自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政策性之農業補助或投資。
    二、辦理實際從事發展農業、建設農村、照顧農民所需資金之融通或利息差額補貼。
    三、辦理稻米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其他糧食之收購、輸入及銷售所需之支出。
    四、辦理農業產銷調節所需之支出。
    五、動植物疫病蟲害緊急防治處理所需之支出。
    六、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交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供辦理農村建設及農地管理之支出。
    七、處理經營不善農會漁會信用部之支出。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九、其他有關支出。
    前條第四款之收入應專戶儲存,專供前項第七款用途之用。
  2.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0950006310A號令修正發布第5、6條條文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政策性之農業補助或投資。
    二、辦理實際從事發展農業、建設農村、照顧農民所需資金之融通或利息差額補貼。
    三、辦理稻米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其他糧食之收購、輸入及銷售所需之支出。
    四、辦理農業產銷調節所需之支出。
    五、動植物疫病蟲害緊急防治處理所需之支出。
    六、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交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供辦理農村建設及農地管理之支出。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有關支出。
  3. 中華民國93年11月19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0930007296B號令修正發布第2、3、5、6、11條條文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政策性之農業補助或投資。
    二、辦理實際從事發展農業、建設農村、照顧農民所需資金之融通或利息差額補貼。
    三、辦理稻米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其他糧食之收購、輸入及銷售所需之支出。
    四、辦理農業產銷調節所需之支出。
    五、辦理農產品國外促銷所需之支出。
    六、動植物疫病蟲害緊急防治處理所需之支出。
    七、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交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供辦理農村建設及農地管理之支出。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九、其他有關支出。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