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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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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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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1 年 03 月 03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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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院授主基字第1010003190A號
-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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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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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基字第1010003190A號令修正發布第4、5、7、11、13條條文;除第4、5條自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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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政策性之農業補助或投資。
二、辦理實際從事發展農業、建設農村、照顧農民所需資金之融通或利息差額補貼。
三、辦理稻米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其他糧食之收購、輸入及銷售所需之支出。
四、辦理農業產銷調節所需之支出。
五、動植物疫病蟲害緊急防治處理所需之支出。
六、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交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供辦理農村建設及農地管理之支出。
七、處理經營不善農會漁會信用部之支出。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九、其他有關支出。
前條第四款之收入應專戶儲存,專供前項第七款用途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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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0950006310A號令修正發布第5、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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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政策性之農業補助或投資。
二、辦理實際從事發展農業、建設農村、照顧農民所需資金之融通或利息差額補貼。
三、辦理稻米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其他糧食之收購、輸入及銷售所需之支出。
四、辦理農業產銷調節所需之支出。
五、動植物疫病蟲害緊急防治處理所需之支出。
六、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交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供辦理農村建設及農地管理之支出。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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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3年11月19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0930007296B號令修正發布第2、3、5、6、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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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政策性之農業補助或投資。
二、辦理實際從事發展農業、建設農村、照顧農民所需資金之融通或利息差額補貼。
三、辦理稻米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其他糧食之收購、輸入及銷售所需之支出。
四、辦理農業產銷調節所需之支出。
五、辦理農產品國外促銷所需之支出。
六、動植物疫病蟲害緊急防治處理所需之支出。
七、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交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供辦理農村建設及農地管理之支出。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九、其他有關支出。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