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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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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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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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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0995070408號
-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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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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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8年9月1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70761號令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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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稱農地、漁塭,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款、第十一款規定之農業用地、耕地或實際供農業使用之土地。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稱其他農業相關設施如下:
一、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 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三條所定之農業設施。
二、農舍。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稱擔保品,指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或質權予金融機構之農地、漁塭或其他農業相關設施。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稱全部毀損或滅失,指申請時有下列情形之ㄧ:
一、農地、漁塭全部經水患沖蝕流失。
二、農地、漁塭全部經土石崩塌埋沒且無法復舊。
三、其他農業相關設施全部倒塌、流失、埋沒且無法復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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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0980158482號
- 發文日期:
- 98年09月21日
- 函令摘要:
- 「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草案)第2條及3條規定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