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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0995070408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第二條
  1. 中華民國98年9月1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70761號令發布

    第二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稱農地、漁塭,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款、第十一款規定之農業用地、耕地或實際供農業使用之土地。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稱其他農業相關設施如下:
    一、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 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三條所定之農業設施。
    二、農舍。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稱擔保品,指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或質權予金融機構之農地、漁塭或其他農業相關設施。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稱全部毀損或滅失,指申請時有下列情形之ㄧ:
    一、農地、漁塭全部經水患沖蝕流失。
    二、農地、漁塭全部經土石崩塌埋沒且無法復舊。
    三、其他農業相關設施全部倒塌、流失、埋沒且無法復舊。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80158482號
    發文日期:
    98年09月21日
    函令摘要:
    「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草案)第2條及3條規定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