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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10 月 01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0985080513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 第七條
  1.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513號令修正

    第七條

    農會、漁會難以羅致合格之信用部主任或其分部主任者,得由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
    一、第二條所定結業證書、學歷及工作經驗。
    二、無第三條所定情事。
    三、低於該職務二職等以內。
    前項所定代理期間由主管機關核定。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2.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65080138號令修正

    第七條

    農會、漁會難以羅致合格之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者,得由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
    一、第二條所定結業證書、學歷及工作經驗。
    二、無第三條所定情事。
    三、低於該職務二職等以內。
    前項所定代理期間由主管機關核定。
    一、修正第一項規定。為使農會、漁會於無法羅致合格信用部主任或分部主任時,仍得順利推展信用部業務,爰就其代理者,規定須具備第二條所定結業證書、學歷、工作經驗,及無第三條所定情事,且為低於該職務二職等以內者始得代理之。
    二、參照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農會各部門主管職務出缺時,…如無合格人選時,得…由低於該職務二職等以內之人員暫行代理。」爰將現行條文「職等相當者」之文字修正為「低於該職務二職等以內」。
    三、按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其代理若無期間之限制而成為常態,顯與代理制度有違,允宜由主管機關審酌各農會、漁會之實際情形,分別核定代理期間,爰將現行條文後段規定,移列修正條文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3.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5號令發布

    第七條

    偏遠地區農會、漁會,難以羅致合格之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者,得由職等相當者代理,其代理期間由主管機關核定之。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40171230號
    發文日期:
    95年01月09日
    函令摘要:
    臨時人員任職於信用部或信用業務相關職務服務年資,不宜併入「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第2條所列專業工作經驗釋義
  2.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65080262號函
    發文日期:
    96年07月27日
    函令摘要:
    本局有關「偏遠地區」規定之3函釋,溯自96年5月17日起停止適用
  3.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90101613號
    發文日期:
    99年01月19日
    函令摘要:
    釋示信用部或分部代理主任之代理期間核定疑義案
  4.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45074725號
    發文日期:
    104年11月13日
    函令摘要:
    關於「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所稱「難以羅致」之函釋【111年1月11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