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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3746706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 第十七點
  1.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80405號令修正

    第十七點

    本基金貸款逾期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本息及違約金計收方式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訂之。
    為避免逾期違約金計收條件低計形成道德風險,爰修正逾期超過六個月之貸款逾期本金及違約金之計收方式,改由借貸雙方以契約訂之;至於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因依第三十五點規定,貸款經辦機構尚可請領利息差額補貼,爰維持現行規定,以 兼顧農(漁)民權益,並降低貸款經辦機構貸放風險。
  2.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修正

    第十七點

    本基金貸款逾期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5080428號
    發文日期:
    95年12月01日
    函令摘要:
    釋示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有關逾期利息及違約金計收規定疑義
  2.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65080003號
    發文日期:
    96年01月04日
    函令摘要:
    補充釋示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有關利息及違約金計收規定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