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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農業金融機構員工或同住家人新冠肺炎確診之通報機制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二字第1115074556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稱新冠肺炎)疫情趨緩,自即日起取消貴公司(會、基金、中心)員工或同住家人新冠肺炎確診之通報機制,請查照。
  • 說明:
    一、考量新冠肺炎疫情趨緩且穩定可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逐步放寬多項防疫措施,對貴公司(會、基金、中心)員工或同住家人新冠肺炎確診之情事,宜朝向常態面對,爰自即日起下列通報機制函文停止適用:
    (一)110年5月18日農金二字第1105074218號函:農漁會信用部(下稱信用部)員工新冠肺炎確診之處理方式,及經評估若有限縮營業項目或暫停部分營業場所之需求時,填具申請書立即通報。
    (二)110年5月19日農金二字第1105074225號函:員工或同住家人確診或遭匡列等高風險情事,請循重大突發事件通報機制辦理,並預為因應。
    (三)110年6月9日農金二字第1105074275號函:信用部如受疫情影響致有營運人力調度困難之虞,經評估有暫停營業之需求者,得申請暫停特定分部或延伸櫃檯營業。
    (四)111年4月25日農金二字第1115074144號函及111年5月6日農金二字第1115042437號函:簡化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或同住家人新冠肺炎確診之通報程序,通報後無須於一週內函報後續處理情形,惟如再次發生通
    報事件,應重新通報。
    二、112年元旦、春節假期即將到來,人潮群聚活動較多,為降低感染風險,重申貴公司(會、基金、中心)應持續配合及落實政府防疫相關措施。
  • 正本: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農金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