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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農漁會信用部管控建築貸款風險(自110年10月1日起停止適用)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85074477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 主旨:
    為落實農漁會信用部管控建築貸款風險,請確實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邇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查核農漁會信用部業務,迭有發現信用部於本會農業金融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申報之建築貸款金額有漏列報情形。
    二、經統計主要漏列報原因如下,請貴會全面檢視,如有類似情形應即更正:
    (一)對以房屋興建投資為主要業務之企業承做之週轉金貸款。
    (二)對從事建築投資之個人所辦理之週轉金貸款。
    (三)對非從事農業之投資型借款人辦理之購買大筆農地,並閒置多年之放款。
    (四)貸放登錄錯誤,致帳戶性質、授信種類不正確。
    三、重申信用部應確實依本會106年8月28日農授金字第1065074401號函(諒達)所附「農漁會信用部建築貸款控管措施」及「農漁會信用部建築貸款控管措施問與答」規定,覈實申報並提列備抵呆帳。
    四、自109年1月1日起,農漁會信用部如經上開檢查機關(構)查核有漏列報建築貸款情形者,該等農漁會除依前開函示提列備抵呆帳外,並就漏列報金額再增提0.5%之備抵呆帳。
    五、副本抄送全國農業金庫,請貴公司加強輔導農漁會管控建築貸款風險,並覈實申報。
  • 附件:
    如說明三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含金門、連江兩縣)、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