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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管控建築貸款風險,自110年10月1日起,依查核漏列報次數,逐次加計增提0.5%之備抵呆帳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05074416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10 月 01 日
  • 主旨:
    為加強農漁會信用部管控建築貸款風險,自110年10月1日起,依查核漏列報次數,逐次加計增提0.5%之備抵呆帳,請確實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邇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以下簡稱金管會檢查局)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央存保公司)查核農漁會信用部業務,發現部分信用部於本會農業金融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申報之建築貸款金額有漏列報情形。
    二、主要漏列報原因如下,請貴會全面檢視,如有類似情形者,應即更正:
    (一)對以房屋興建投資為主要業務之企業承作之週轉金貸款。
    (二)對從事建築投資之個人所辦理之週轉金貸款。
    (三)對非從事農業之投資型借款人辦理之購置農地貸款,且該筆農地閒置多年未做開發。
    (四)貸放登錄錯誤,致帳戶性質、授信種類不正確。
    三、為確實管控建築貸款授信風險及維護金融統計資料正確性,重申信用部應確實依本會106年8月28日農授金字第1065074401號函(諒達)規定,覈實申報並提列備抵呆帳。
    四、自110年10月1日起,農漁會信用部辦理建築貸款,如經金管會檢查局、中央存保公司及本會農業金融局查核有漏列報情形者,除依前開函示提列備抵呆帳外,另以檢查(查核)基準日回推,就2年內查核漏列報次數(110年10月1日前經查獲者,不予採計),逐次加計增提0.5%之備抵呆帳(首次增提0.5%、第2次增提1%,依此類推)。
    五、如查有故意隱匿或情節重大,影響建築貸款管控及相關統計數據之正確性等情事者,本會視情節依農業金融法相關規定核處。
    六、檢附修正後農漁會信用部建築貸款管控措施及問與答如附件,請依規定辦理。
    七、本會108年10月29日農授金字第1085074477號函自110年10月1日起停止適用。
    八、副本抄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全國農業金庫,請加強輔導農漁會管控建築貸款風險,並覈實申報。
  • 附件:
    如說明六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含金門、連江兩縣)、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