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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漁會信用部建築貸款管控措施(含問與答)【113年3月12日修正】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4 年 08 月 2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45070552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檢送農漁會信用部建築貸款管控措施(含問與答)如附件,請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104年8月3日研商強化農漁會信用部建築貸款控管措施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次控管措施修正重點如下:
    (一)自104年9月底起,應就每月建築貸款之增貸金額(撥貸金額扣除收回金額),於次月10日前依建築貸款占信用部上年度決算淨值比率,分別增提備抵呆帳。
    (二)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要求本國銀行就不動產貸款提撥1.5%之備抵呆帳,爰修正建築貸款占信用部上年度決算淨值比率未達100%之農漁會,其建築貸款備抵呆帳提撥比率由1%提高為1.5%。
    三、查中央銀行現行土地抵押貸款之信用管制措施,對於金融機構承作借款人以都市計畫劃定之住宅區或商業區土地為擔保之貸款,均應檢附該土地具體興建計畫,貸款成數最高6.5成,其中1成應俟借款人動工興建後始得撥貸。為控管建築貸款授信風險,農漁會信用部辦理擬興建後出售之土地抵押貸款,如非屬都市計畫劃定之住宅區或商業區土地,仍宜參照前開中央銀行規定自律控管。
  • 附件:
    如主旨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副本:
    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